《寧波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9日市長毛光烈簽發布令(市政府令第176號)。
《寧波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八章四十八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節能”共13條;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節能”共4條;第四章“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應用”共6條;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共3條;第六章“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共7條;第七章“法律責任”共4條;第八章“附則”共3條。
一、關于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擴建,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同時,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農村個人自建(含改建、擴建)獨立住宅的,不適用本辦法,但鼓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關于新建民用建筑節能
建筑節能要從“源頭”抓起,根據《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法》第十一條對3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核準時,應當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使《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同時也有利于更好地進行民用建筑節能的源頭管理。
此外,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專門針對建設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便于操作。為了加強住宅的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施工、銷售(預售)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銷售現場進行信息公示,并如實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或住宅使用說明書。
三、關于既有民用建筑節能
除了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也是一項重要工作。《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該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辦法》第二十四條還對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費用負擔專門作了規定。
四、關于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應用
為了加強可再生能源的應用,《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節能專篇中應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專項說明。新建有生活熱水系統的公共建筑、12層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12層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層,應當將太陽能利用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
《辦法》第二十八條同時規定,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時對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同步改造。
五、關于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對于民用建筑的用能運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民用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定期進行統計和評價分析,并將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六、關于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了劃分。第三十六條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當地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共享制度,并定期將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便于公眾監督查詢。《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民用建筑節能市場信用分類管理機制,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主體進行不良信譽記錄,對守法企業建立優良信譽記錄,并予以公示。《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專門規定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的重點檢查內容,便于更好的監督管理。
《寧波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頒布,屆時市建委將專題組織宣貫及培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