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第 35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額定頻率 50 Hz、額定工作電壓為 380 V(400 V)、額定工作電流 6 A~630 A 的直動式,三極機電式,控制回路輸入電源為交流的整體式交流接觸器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不適用于外加節電裝置、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接觸器及半導體接觸器(固態接觸器)。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45 mm,寬度為 30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吸持功率(VA);
(5)額定工作電流 Ie或同一殼架等級額定工作電流范圍;
(6)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7)能效信息碼;
(8)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
2.3 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1。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吸持功率(VA)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21518 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交流接觸器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2。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機構可對未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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