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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港口、碼頭經營企業應根據碼頭泊位總設計通過能力、泊位數量,參照表5.1.1要求,在碼頭前沿合理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設施,并做好后續轉運處置的銜接。
表5.1.1 港口、碼頭企業船舶垃圾接收設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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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數 (個) 設計通過 能力P(萬噸) |
1~3 |
4~6 |
7~9 |
10~12 |
13~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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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0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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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P<100 |
1套 |
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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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P<200 |
1套 |
2套 |
3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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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 |
2套 |
3套 |
4套 |
5套 |
6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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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配置的船舶垃圾桶應當滿足6.1的設施技術要求。 2) 1套船舶垃圾接收設施含4個容積不小于12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別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 3) 鼓勵僅有1個泊位、設計通過能力小于50萬噸的港口企業與相鄰同等級的港口、碼頭企業共用1套垃圾桶,共用船舶垃圾接收設施服務泊位數不得超過3個。 4) 接收到生活垃圾應當按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轉運并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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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水上服務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根據服務區規模和場地條件,在靠泊區配置2套以上船舶垃圾接收設施,1套船舶垃圾接收設施含4個容積不小于24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別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對接收到的生活垃圾應當按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轉運并處置。
5.1.3船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場地條件在上下游遠調站、待閘區等區域分別配置1套以上船舶垃圾接收設施,1套船舶垃圾接收設施含4個容積不小于24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別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根據過閘船舶數量、轉運處理條件等實際情況,可在適當區域增設船舶垃圾接收設施。對接收到的生活垃圾應當按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轉運并處置。
5.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設施
5.2.1港口、碼頭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自身條件、碼頭作業情況和進出港船舶數量,以滿足日常靠港船舶的接收需求為標準,參照表5.2.1要求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合理配置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設施,對接收到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轉運和處置。
表5.2.1 港口、碼頭企業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設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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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模式 |
接收設施 |
設施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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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通過能力P<100萬噸 |
設計通過能力萬噸100≤P<200萬噸 |
設計通過能力P≥200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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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設施接收 |
污水暫存裝置(儲存罐、柜或污水池等) |
暫存裝置1個或者車1臺,總容積≥2 m3 |
暫存裝置2個或車2臺,總容積≥6 m3 |
暫存裝置2個以上或車2臺以上,總容積≥10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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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設施接收 |
污水接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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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接收設施應當滿足6.2的設施技術要求。 2) 采用暫存裝置接收的,原則上應設置專用泊位方便船舶送交生活污水,并設置接收點標識牌(詳見附件1)。鼓勵設計通過能力低于50萬噸或者靠港船舶數量少、碼頭泊位相鄰的經營企業共用暫存裝置或者污水接收車。 3) 暫存裝置或者污水接收車可自行購置或租賃第三方設備并委托運營。 4) 接收到的生活污水應按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要求,經過預處理后納入市政管網轉運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置,或者通過污水接收車轉運至具有預處理能力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地點納入市政管網或者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置。鼓勵有條件的,污水暫存裝置同步加裝污水處理裝置,實時處理后達標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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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水上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和船舶靠泊數量,以滿足日常靠泊船舶的接收需求為標準,參照表5.2.2要求,合理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配置2個以上污水暫存裝置或2臺以上流動接收車,對接收到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轉運和處置。
表5.2.2 水上服務區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設施配置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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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模式 |
接收設施 |
設施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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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設施接收 |
污水暫存裝置(儲存罐、柜或污水池等) |
暫存裝置2個,總容積≥12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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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設施接收 |
污水接收車 |
數量≥2,每臺容積≥3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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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接收設施應當滿足6.2的設施技術要求。 2) 暫存裝置或者污水接收車可自行購置或租賃第三方設備并委托運營。 3) 采用暫存裝置接收的,原則上應設置專用泊位方便船舶送交生活污水,并設置標識牌(詳見附件1)。 4) 接收到的生活污水應按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要求,經過預處理后納入市政管網轉運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置,或者通過污水接收車轉運至具有預處理能力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地點納入市政管網或者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置。鼓勵有條件的,污水暫存裝置同步加裝污水處理裝置,實時處理后達標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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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
5.3.1港口、碼頭的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自身條件、碼頭作業情況和進出港船舶數量,參照表5.3.1要求配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對接收到的船舶含油污水應當按相關規定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機構進行轉運和處置。
表5.3.1 港口、碼頭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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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通過能力 |
接收模式 |
接收設施 |
設施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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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噸 |
固定設施接收 |
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柜 |
數量1個,容積不小于0.5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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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噸 |
固定設施接收 |
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柜 |
數量≥2個,每個容積≥1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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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接收設施應當滿足6.3的設施技術要求。 2) 接收到的油污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轉運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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