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管六大課題亟待完善
“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六大課題,亟待完善和改進。”在前不久舉行的一次專業會議上,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副司長徐波提出的這一觀點,引起業內人士的很大關注。這些問題不但事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關系到這一行業的改革發展方向。
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監督內容、方式需進一步明晰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在會議上徐波提出,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問題不單取決于建設系統本身,也取決于全國事業單位的改革。但是,監督機構性質的不明確已經給質量監督工作的發展帶來了很多困惑,需要加大研究力度;關于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的問題,雖然已經出臺了《工程質量監督導則》加以規范,但仍需進一步深入認識,同時,不良記錄的管理方法也未得到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全面重視,這既有進一步改變工作方式的問題,也有改變思想觀念的問題。
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懲處不力。徐波說,有關的法規制度雖然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但法規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各地執法情況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去年初的執法情況統計中,很多地區是零記錄,這并不能說明質量形勢一片大好,而是反映出當前還確實存在著執法不嚴的問題。如果執法不嚴,質量監管的權威性,或者說對責任主體的懲戒作用就大打折扣,“有為才有位”將無從談起。
部分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置和監督方式未能體現政府的監督管理。徐波指出,一些監督機構與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同體,導致政府監督與業主組織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質量管理或質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同時也導致建設單位游離于監督范圍之外。隨著政府機構改革,一些撤銷了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方式上仍延續傳統的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管理,實際上已經異化成為以市場為導向、帶有監理性質的機構;設在許多中央企業下屬廠礦企業內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有明顯的企業性質,有的甚至只是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部門,呈現出政企不分的現象,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監督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徐波在會上強調,目前,部分質量監督機構仍然存在著監督人員對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及工程質量監督規范規定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的情況;有些同志長期習慣于質量監督核驗制方式,思想跟不上變化;一些機構特別是縣一級的機構接收過多的非專業人員,降低了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能力;少數監督人員存在著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不夠深入的問題。
質量監督機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性質給執法的公正性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會議中徐波談到,為收費而監督的現象會越來越不適應履行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監督機構與被監督對象直接發生經濟關系,無法保證執法的公正權威,也容易導致社會上產生政府質量監督等同于強制性監理的錯覺。
監督工作過于微觀化。徐波認為,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范圍過窄,未能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質量的作用;在具體工作中,又表現出對具體的工序和實體質量上的問題研究得多,卻對整個地區宏觀上的質量形勢掌握不夠、分析不透徹。
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監督內容、方式需進一步明晰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在會議上徐波提出,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問題不單取決于建設系統本身,也取決于全國事業單位的改革。但是,監督機構性質的不明確已經給質量監督工作的發展帶來了很多困惑,需要加大研究力度;關于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的問題,雖然已經出臺了《工程質量監督導則》加以規范,但仍需進一步深入認識,同時,不良記錄的管理方法也未得到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全面重視,這既有進一步改變工作方式的問題,也有改變思想觀念的問題。
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懲處不力。徐波說,有關的法規制度雖然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但法規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各地執法情況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去年初的執法情況統計中,很多地區是零記錄,這并不能說明質量形勢一片大好,而是反映出當前還確實存在著執法不嚴的問題。如果執法不嚴,質量監管的權威性,或者說對責任主體的懲戒作用就大打折扣,“有為才有位”將無從談起。
部分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置和監督方式未能體現政府的監督管理。徐波指出,一些監督機構與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同體,導致政府監督與業主組織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質量管理或質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同時也導致建設單位游離于監督范圍之外。隨著政府機構改革,一些撤銷了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方式上仍延續傳統的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管理,實際上已經異化成為以市場為導向、帶有監理性質的機構;設在許多中央企業下屬廠礦企業內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有明顯的企業性質,有的甚至只是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部門,呈現出政企不分的現象,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監督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徐波在會上強調,目前,部分質量監督機構仍然存在著監督人員對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及工程質量監督規范規定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的情況;有些同志長期習慣于質量監督核驗制方式,思想跟不上變化;一些機構特別是縣一級的機構接收過多的非專業人員,降低了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能力;少數監督人員存在著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不夠深入的問題。
質量監督機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性質給執法的公正性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會議中徐波談到,為收費而監督的現象會越來越不適應履行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監督機構與被監督對象直接發生經濟關系,無法保證執法的公正權威,也容易導致社會上產生政府質量監督等同于強制性監理的錯覺。
監督工作過于微觀化。徐波認為,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范圍過窄,未能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質量的作用;在具體工作中,又表現出對具體的工序和實體質量上的問題研究得多,卻對整個地區宏觀上的質量形勢掌握不夠、分析不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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