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疏忽,責任自負
建筑施工風險很大,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在施工中出現工傷事故,施工管理人員要負責。但如果由于自己疏忽造成的傷害,法律責任需要誰來負呢?近日,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件案件。
齊某是北京市順義區的農民,經朋友介紹在王某的私人建筑隊里當小工。2002年9月20日,王某指派齊某等人為懷柔區某村民建房。施工時,齊某專門負責給砌墻的人遞磚。墻越砌越高,為了遞磚方便,齊某竟站到只有三點支撐的小推車上。王某發現后,勸說齊某不能這樣危險施工,但齊某自以為沒問題,根本沒有聽從勸告。后來不幸終于發生了,由于齊某站立不穩,本來就搖搖晃晃的小推車翻倒了,站在車上的齊某重重摔在地上。在醫院治療中被診斷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齊某為七級傷殘。2003年3月5日,齊某將雇主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93000元。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施工管理人員,應對施工安全負責任,雖對原告進行了制止,但沒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發生,應該對原告的摔傷負民事賠償責任。但同時齊某在施工中,非但站在存有安全隱患的小推車上遞磚,自己造成安全隱患,而且不聽王某勸阻,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所以他更應對后果負主要責任。法庭判決,雙方應負責任為:王某30%,齊某70%。王某賠償齊某各項損失共計28000元。
其實,在施工中注意安全并不是為了應付場面,而是實實在在保護自身利益,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傷害的是自己的身體,更無法獲得賠償。
齊某是北京市順義區的農民,經朋友介紹在王某的私人建筑隊里當小工。2002年9月20日,王某指派齊某等人為懷柔區某村民建房。施工時,齊某專門負責給砌墻的人遞磚。墻越砌越高,為了遞磚方便,齊某竟站到只有三點支撐的小推車上。王某發現后,勸說齊某不能這樣危險施工,但齊某自以為沒問題,根本沒有聽從勸告。后來不幸終于發生了,由于齊某站立不穩,本來就搖搖晃晃的小推車翻倒了,站在車上的齊某重重摔在地上。在醫院治療中被診斷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齊某為七級傷殘。2003年3月5日,齊某將雇主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93000元。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施工管理人員,應對施工安全負責任,雖對原告進行了制止,但沒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發生,應該對原告的摔傷負民事賠償責任。但同時齊某在施工中,非但站在存有安全隱患的小推車上遞磚,自己造成安全隱患,而且不聽王某勸阻,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所以他更應對后果負主要責任。法庭判決,雙方應負責任為:王某30%,齊某70%。王某賠償齊某各項損失共計28000元。
其實,在施工中注意安全并不是為了應付場面,而是實實在在保護自身利益,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傷害的是自己的身體,更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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