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經工程預算部門審定,加蓋工程造價執業資格專用章后,應及時遞交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審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建設部令第l 07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