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違約和索賠
41.承包方違約
41.1 承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方違約:
(1)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方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方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方在保修期內未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單位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方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方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方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方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規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41.3 責令承包方停工整頓
承包方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單位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單位。
41.4 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單位發出停工整頓通知14天后,承包方繼續無視監理單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方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監理單位,并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方的這一行動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價
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后,監理單位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并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方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暫停對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應在解除合同后發包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單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方已獲得發包方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應合理賠償發包方損失的金額。
(2)監理單位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方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余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方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方。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方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進行搶救時,承包方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方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方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單位在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中扣除,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方。
42.發包方違約
42.1 發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方違約:
(1)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方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方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發出通知,要求發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方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2.3 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方有權向發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單位。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方,則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員和設備。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1)即將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方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方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方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方未支付過的費用。
(3)承包方設備運回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方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其它費用。
發包方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外,亦有權要求承包方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監理單位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43.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及其它有關規定向發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單位,并抄送發包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發包方。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承包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3)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收到監理單位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單位。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35或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對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單位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評審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方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是終止提出索賠的期限。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爭議評審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單位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方仍應繼續按監理單位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評審組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開工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評審組簽訂協議。爭議評審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評審組成員應在以往三年中與合同雙方均無任何經濟關系。爭議評審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評審組收到雙方報告后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監理單位。
(5)若發包方和承包方接受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按爭議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