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向誰要?
1996年三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三亞公司)為了一項房地產開發工程與四川某建筑公司(簡稱四川公司)簽定了一份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四川公司承建該大廈工程;部分工程分包時,其工程價款由四川公司與分包單位結算。之后,四川公司與當地某公司就打樁降水工程簽訂分包合同,約定工期40天;四川公司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進度款,余款由該分包公司墊付,降水工程結束后30日內,四川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1999年2月,不知什么原因,三亞公司和現場監理向四川公司發出一份《通知》,決定從當日下午16時開始停止降水,四川公司和分包公司接此通知后也停止了降水。沒想到的是,此后工程再也沒有重新開工。
在整個施工期間,分包公司剩余部分的工程款一直沒有得到,于是一紙訴狀將四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結算、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判決:四川公司要負責任
在當地法院審理此案時,雙方就誰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及停工損失負責出現爭論。四川公司稱停止降水是三亞公司的要求,主要責任應由三亞公司承擔;同時認為自己作為總承包單位,在法律上只是負有轉付工程款的義務,而建設單位應承擔直接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分包公司則認為,四川公司是總包單位,應按合同直接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沒有合同及其他利害關系,分包單位無權向其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分包公司與四川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由于三亞公司和四川公司的過錯造成分包公司工期延長,至今尚未恢復施工,故分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結算、付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同時,由于四川公司與三亞公司簽定的合同中已明確,分包工程價款由四川公司與分包單位結算,三亞公司與分包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沒有向分包公司付款的法定或約定義務。
據此判定:上述分包合同終止履行;四川公司根據法院委托審價的結論付清剩余工程款。
一審后四川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當地中院,并將三亞公司和分包公司一同列入被上訴人,結果中院維持原判。
誰是被告很重要
打官司除了要搞清楚“為什么要告”之外,“要告誰”也同樣重要。告錯了人,法庭不會支持你的訴訟;多告了人或少告了人,也很可能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只有明確了自己要告的是誰,才能充分主張權利。
在本案中,分包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明確認定被告就是與自己有合同關系的總承包四川公司,而沒有涉及建設單位,其告訴有充分的理由,當然受到法庭的支持。四川公司在上訴時認錯了本案的關系人,將三亞公司也列為被上訴人,而其實三亞公司與四川公司的糾紛是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完全可以另案起訴,而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在本案中當然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應該如何確定誰是被告呢?很簡單,要看合同是如何簽定,和誰簽定。如果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總包和分包三方共同簽署的,那么在訴訟時可以將除己方之外的雙方都列為被告。但如果只是雙方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只能將對方告上法院了。
1999年2月,不知什么原因,三亞公司和現場監理向四川公司發出一份《通知》,決定從當日下午16時開始停止降水,四川公司和分包公司接此通知后也停止了降水。沒想到的是,此后工程再也沒有重新開工。
在整個施工期間,分包公司剩余部分的工程款一直沒有得到,于是一紙訴狀將四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結算、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判決:四川公司要負責任
在當地法院審理此案時,雙方就誰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及停工損失負責出現爭論。四川公司稱停止降水是三亞公司的要求,主要責任應由三亞公司承擔;同時認為自己作為總承包單位,在法律上只是負有轉付工程款的義務,而建設單位應承擔直接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分包公司則認為,四川公司是總包單位,應按合同直接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沒有合同及其他利害關系,分包單位無權向其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分包公司與四川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由于三亞公司和四川公司的過錯造成分包公司工期延長,至今尚未恢復施工,故分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結算、付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同時,由于四川公司與三亞公司簽定的合同中已明確,分包工程價款由四川公司與分包單位結算,三亞公司與分包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沒有向分包公司付款的法定或約定義務。
據此判定:上述分包合同終止履行;四川公司根據法院委托審價的結論付清剩余工程款。
一審后四川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當地中院,并將三亞公司和分包公司一同列入被上訴人,結果中院維持原判。
誰是被告很重要
打官司除了要搞清楚“為什么要告”之外,“要告誰”也同樣重要。告錯了人,法庭不會支持你的訴訟;多告了人或少告了人,也很可能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只有明確了自己要告的是誰,才能充分主張權利。
在本案中,分包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明確認定被告就是與自己有合同關系的總承包四川公司,而沒有涉及建設單位,其告訴有充分的理由,當然受到法庭的支持。四川公司在上訴時認錯了本案的關系人,將三亞公司也列為被上訴人,而其實三亞公司與四川公司的糾紛是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完全可以另案起訴,而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在本案中當然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應該如何確定誰是被告呢?很簡單,要看合同是如何簽定,和誰簽定。如果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總包和分包三方共同簽署的,那么在訴訟時可以將除己方之外的雙方都列為被告。但如果只是雙方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只能將對方告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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