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訂立
經濟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一、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
《經濟合同法》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只有依法訂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約束力,才能實現當事人的經濟目的。否則,即使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合同,也會因其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而無效,不僅不受法律的保護,還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經濟合同法》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一原則具體表現是:第一,經濟合同中的當事人在經濟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無高低之分,不允許以大欺小,以上壓下。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不允許任何一方違背對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二、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
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是當事人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在實際經濟往來中,一般經過 "要約"和 "承諾"兩個主要步驟:
1.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經濟合同的提議,也可稱為訂約提議,其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發向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要約應明確表示以要約內容訂立經濟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2)要約的內容應具體、肯定,是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3)要約應送達受要約人。
4)要約應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為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要約生效后,對受要約人來說,只是取得承諾的資格,并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負任何責任。而對要約人來說,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并負有與對方訂立經濟合同的義務;若以特定物為合同標的時,不得以該特定物為標的同時向第三人發出相同的要約,或與第三人訂立經濟合同,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約的這一效力,即是要約的拘束力。
(3)要約的不生效的效力終止。要約發出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不發生效力或終止其效力,
1)要約被撤回。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以比要約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約人,使得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要約即不發生效力。這就是要約被撤回。
2)要約被拒絕。受要約人一旦作出不受或不完全撤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被拒絕,這時要約的效力終止。 3)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要約規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約人未承諾,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要約失效。所謂合理期限,包括函、電往返和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所需的時間。
4)其他情況。如要約人是公民時,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如要約人是法人時,要約人被撤銷等,要約也會失去效力。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稱為接受提議。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
(1)承諾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完全一致;
3)承諾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送達要約人。
(2)承諾的效力。承諾的效力是指承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如果國家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鑒證、公證或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則履行有關手續后,合同方為成立。
(3)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承諾
1)承諾被撤回。承諾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遲到。承諾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后到達要約人時,稱為承諾遲到,不發生效力。
上述要約和承諾過程,是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程序,在實踐中,通過競爭方式訂立經濟合同也較為常見,包括招標方式和拍賣方式。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I.經濟合同的內容
經濟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濟合同主要條款,是明確經濟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和義舡使經濟合同得以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當事人履行經濟合同的基本依據。《經濟合同法》對各種經濟合同都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作了明確規定:
1)標的 (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籌)。標的是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所指向,經濟合同就無法履行,經濟合同也就不能成立。不同種類的經濟合同萁標的是不同的,有的是財產,如購銷合同中的貨物,供用電合同中的電力,借款合同中的貸款貨幣;有的是勞務,如貨物運輸同中承運方的運輸勞務;有的是指一一定的工作,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完成的一定工程項目等。不論標的是財產、勞務還是指一定的工作,都必須明確具體。
2)數量和質量。數量是指標的計量,是以數宇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沒有數量就無法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大小,使得雙方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標的數量。質量是指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工程項目的標準等。同時,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化要求。[NextPage]
3)價款或酬金。經濟合同中的價款或酬金,是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方支付的表現為貨幣的代價。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價格法規確定價款或酬金,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
為了實現價款或酬金的支付,還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結算和支付的方法,如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等。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經濟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經濟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客觀標準,是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依據。
履行地點是當事人按經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方,要根據經濟合同的標的性質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定。
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的什么方式方法來完成經濟合同的義務,經濟合同內容不同,履行方式有所不同。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和經濟合同的規定而承受的經濟制裁。經濟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可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督促當事人切實履行經濟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應明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經濟合同的普通條款。經濟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必當事人協商成為經濟合同內容的條款。這是指有關經濟合同法規中規定的內容,這些內容,不論當事人是否寫入合同,概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均為合同的條款。第二部分是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協商確定的條款。
2. 經濟合同的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形式。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的意思表示達成協議,而不以文字表述協議內容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但在合同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書面合同是指當事人以文字表述協議內容的合同。書面合同即可成為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一旦發生合同糾紛也可成為證據,便于確定責任。
《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謂即時清結者,指的是在訂立合同的當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可結清的經濟合同。這種經濟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由于經濟合同的訂立是為實現當事人特定生產經營的目的,所以,既使是即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凡標的價金大的,也宜采用書面形式。
四、無效的經濟合同
1.無效經濟合同的概念及種類
無效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雖然協商訂立,但因違反法律的要求,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不但達不到當事人預期的經濟目的,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 《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有以下幾種:
(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2.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及處理
(1)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經濟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關系到該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關系到經濟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此,《經濟合同法》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作出了明確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1)經濟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資格;
2)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3)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經濟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經濟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經濟合同法》規定:"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經濟合同法》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經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屬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因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作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履行的部分失去法律保護,通過返還財產的方式,消除無效經濟合同所形成的財產關系,并使其恢復到當事人訂立經濟合同之前的狀蕊 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賠償損失。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有過錯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無效經濟合同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則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庫所有。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經濟合同,因其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必須嚴厲制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一、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
《經濟合同法》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只有依法訂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約束力,才能實現當事人的經濟目的。否則,即使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合同,也會因其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而無效,不僅不受法律的保護,還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經濟合同法》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一原則具體表現是:第一,經濟合同中的當事人在經濟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無高低之分,不允許以大欺小,以上壓下。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不允許任何一方違背對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二、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
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是當事人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在實際經濟往來中,一般經過 "要約"和 "承諾"兩個主要步驟:
1.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經濟合同的提議,也可稱為訂約提議,其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發向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要約應明確表示以要約內容訂立經濟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2)要約的內容應具體、肯定,是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3)要約應送達受要約人。
4)要約應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為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要約生效后,對受要約人來說,只是取得承諾的資格,并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負任何責任。而對要約人來說,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并負有與對方訂立經濟合同的義務;若以特定物為合同標的時,不得以該特定物為標的同時向第三人發出相同的要約,或與第三人訂立經濟合同,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約的這一效力,即是要約的拘束力。
(3)要約的不生效的效力終止。要約發出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不發生效力或終止其效力,
1)要約被撤回。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以比要約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約人,使得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要約即不發生效力。這就是要約被撤回。
2)要約被拒絕。受要約人一旦作出不受或不完全撤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被拒絕,這時要約的效力終止。 3)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要約規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約人未承諾,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要約失效。所謂合理期限,包括函、電往返和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所需的時間。
4)其他情況。如要約人是公民時,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如要約人是法人時,要約人被撤銷等,要約也會失去效力。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稱為接受提議。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
(1)承諾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完全一致;
3)承諾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送達要約人。
(2)承諾的效力。承諾的效力是指承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如果國家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鑒證、公證或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則履行有關手續后,合同方為成立。
(3)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承諾
1)承諾被撤回。承諾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遲到。承諾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后到達要約人時,稱為承諾遲到,不發生效力。
上述要約和承諾過程,是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程序,在實踐中,通過競爭方式訂立經濟合同也較為常見,包括招標方式和拍賣方式。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I.經濟合同的內容
經濟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濟合同主要條款,是明確經濟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和義舡使經濟合同得以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當事人履行經濟合同的基本依據。《經濟合同法》對各種經濟合同都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作了明確規定:
1)標的 (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籌)。標的是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所指向,經濟合同就無法履行,經濟合同也就不能成立。不同種類的經濟合同萁標的是不同的,有的是財產,如購銷合同中的貨物,供用電合同中的電力,借款合同中的貸款貨幣;有的是勞務,如貨物運輸同中承運方的運輸勞務;有的是指一一定的工作,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完成的一定工程項目等。不論標的是財產、勞務還是指一定的工作,都必須明確具體。
2)數量和質量。數量是指標的計量,是以數宇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沒有數量就無法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大小,使得雙方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標的數量。質量是指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工程項目的標準等。同時,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化要求。[NextPage]
3)價款或酬金。經濟合同中的價款或酬金,是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方支付的表現為貨幣的代價。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價格法規確定價款或酬金,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
為了實現價款或酬金的支付,還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結算和支付的方法,如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等。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經濟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經濟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客觀標準,是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依據。
履行地點是當事人按經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方,要根據經濟合同的標的性質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定。
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的什么方式方法來完成經濟合同的義務,經濟合同內容不同,履行方式有所不同。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和經濟合同的規定而承受的經濟制裁。經濟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可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督促當事人切實履行經濟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應明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經濟合同的普通條款。經濟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必當事人協商成為經濟合同內容的條款。這是指有關經濟合同法規中規定的內容,這些內容,不論當事人是否寫入合同,概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均為合同的條款。第二部分是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協商確定的條款。
2. 經濟合同的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形式。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的意思表示達成協議,而不以文字表述協議內容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但在合同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書面合同是指當事人以文字表述協議內容的合同。書面合同即可成為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一旦發生合同糾紛也可成為證據,便于確定責任。
《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謂即時清結者,指的是在訂立合同的當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可結清的經濟合同。這種經濟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由于經濟合同的訂立是為實現當事人特定生產經營的目的,所以,既使是即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凡標的價金大的,也宜采用書面形式。
四、無效的經濟合同
1.無效經濟合同的概念及種類
無效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雖然協商訂立,但因違反法律的要求,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不但達不到當事人預期的經濟目的,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 《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有以下幾種:
(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2.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及處理
(1)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經濟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關系到該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關系到經濟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此,《經濟合同法》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作出了明確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1)經濟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資格;
2)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3)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經濟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經濟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經濟合同法》規定:"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經濟合同法》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經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屬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因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作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履行的部分失去法律保護,通過返還財產的方式,消除無效經濟合同所形成的財產關系,并使其恢復到當事人訂立經濟合同之前的狀蕊 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賠償損失。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有過錯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無效經濟合同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則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庫所有。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經濟合同,因其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必須嚴厲制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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