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后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后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45天 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 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于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于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后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后,由于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后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 收,或驗收后5天內未予批準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準,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范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筑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 付。由于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采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余的 質量保修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 人員調解排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 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后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后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 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后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后5天內給予書面答復。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復,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復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后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 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第三十四條第一 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 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準。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 乙方采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筑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 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后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簽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 員生產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 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于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 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 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并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內退 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并退還質量保修金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