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標準的出臺無疑會對裝潢市場起很大的規范作用。但市場的規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比如建立有形市場,加強對裝潢公司的管理;比如制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費指導價;比如提倡使用市工商局、市建委聯合制定的《住宅裝飾合同文本》……
在規范過程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建立監理機制。上海目前尚無一家具備監理資質的監理公司。但是,當一些裝潢公司推出自己的“監理”時,人們放松警惕了,覺得有了這些“監理”,施工質量就有保證了。為此,市建委下屬家庭裝飾委員會的高志萍秘書長特別強調:監理必須是獨立的第三方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十年時間,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專門對建筑工程監理作了具體的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筑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甲方)實施對工程的監督,它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
監理公司、監理員、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資質,雖受甲方(發包方)委托,代表甲方(發包方)對工程進行全面、全過程的監管,但監理應是獨立的第三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與甲方(業主)和乙方(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不得存隸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其職責是:尊重事實,依據事實,客觀、公正、獨立地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現在對習慣上所說的監理在認識上存在兩種誤區:
一、既然監理員是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對工程實施監理,那末監理就應當受甲方指使,無條件聽從甲方的意見,對乙方(施工單位)提出對工程的意見。實際上這是把監理員當作甲方(業主)的質量員代言人,或是甲方的現場質量管理員,這顯然是片面理解了工程監理員的職責。
二、有些裝飾施工企業自稱工程監理,并且要在工程價款以外另付一筆監理費,這也是一種錯誤的做法。裝飾施工企業對承包的工程質量應負全面責任,履行合同,按期、保質竣工是企業應該做到的,企業內部設立質量員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決不能把企業內部設置的質量員作為監理,更不應該把質量員日常對裝飾工程監管發生的費用強加于消費者,況且這種所謂的“監理”實際上是本企業的員工,與企業有著密切的經濟利害關系。這是違背《建筑法》關于建筑監理有關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