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投標中“包裝”要求
我想介紹的最后一個方法是遞交另一投標方案。這種方法并沒有涉及提交附要求的投標文件。事實上,很多情況下,這種方法是指一方面承包商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而同時又提交一份與招標文件要求不完全相符的投標文件。現在許多招標文件都明確表示投標者可以提交另一份投標方案。這是因為允許提交另一份投標方案能夠激發投標者的創造性,由此可以使項目設計或結構的成本更低而更有效。但是對此普遍的要求是在另一投標方案被考慮之前它必須與符合條件的投標方案同時提交。
我們越來越多地發現承包商雇用設計顧問來制定另一設計方案,并提交該方案作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標的一部分。當然這樣做會增加成本,但也會帶來極大的益處。如果你能為業主制定出一套基本符合其要求且成本更低更有效地設計,則會增加你最后中標的機會。如果你提交的設計所節省的成本或增加的價值顯著, 則業主可能在對商業條款的談判中顯得更為靈活。
我個人認為中國承包商在考慮對重大項目進行投標時,應當認真地考慮提交另一投標方案的方法。當然,除了采用這些策略,以下問題也應當仔細考慮:
選擇合適的設計顧問來準備另一設計方案;盡管現在越來越多的設計顧問只是在設計采納時才收取費用,也應考慮準備另一設計方案的成本;保護另一投標方案中的知識產權;及如果業主采納由誰負責的問題。
我最后想簡單介紹一下意向書在投標策略中的作用。意向書在建筑行業中經常使用,但是很多人對它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并不是很清楚。
意向書的法律地位
其效力是基于一個留有一些問題等將來補充的合同與只是一份雙方商定但在法律上無效的協議之間。從建筑法律來看,對于意向書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還是僅僅是一份雙方同意的協議書是有爭議的。
意向書是在各方對合同進行談判的過程中產生的,且是各方以書面的形式來表達他們希望在將來簽訂合同的意愿。
如果認為意向書就是或可以成為合同是錯誤的。一份意向書只是表達各方希望在以后簽訂合同的意愿。盡管這樣,我們看到一些國外法院將標為意向書的文件作為合同。
作為合同看待的意向書文件可以解釋為:各方承擔對等義務的普通合同;一份“如果”合同,該合同下A要求B履行,如果B履行了,他將獲得報酬;根本不是合同。
通常當各方在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時,按照意向書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或服務的情況下會產生意向書是否是合同的問題。此時可能會產生爭議,并且需要考慮意向書的法律地位。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
很多法院案件及仲裁案件涉及對于意向書法律地位的爭議。我不想討論這些案件。想著重說明的是意向書的措辭對于決定其法律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想要講幾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首先,如果爭議的意向書最后被證明是簽訂合同的聲明,則就不存在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次,意向書不是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并不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就其所做的工作獲得報酬。他可以\"按實際價值支付\"為基礎要求付款,即如果是在業主的要求下進行工作的,則承包商有權就其所做的工作獲得公平合理的報酬。最后,公平合理的報酬并不一定要按照承包商投標中所寫的費率或價格計算,而可能是按照他的實際支出計算。同時也可能會考慮工程所出現的任何缺陷及已完成的工程對業主的價值。
以上我所說的同樣適用于由總包向分包發出的意向書。我相信今天來參加研討會的大多數人都是總包。如果你打算向分包商發出意向書,必須保證你所發出的意向書與你收到的由業主簽發的意向書的條款是\"背靠背\"條款。但這并不意味著你們重復同樣的措辭。分包合同中轉給分包商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多于業主在意向書中所規定的你們應當享有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我們越來越多地發現承包商雇用設計顧問來制定另一設計方案,并提交該方案作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標的一部分。當然這樣做會增加成本,但也會帶來極大的益處。如果你能為業主制定出一套基本符合其要求且成本更低更有效地設計,則會增加你最后中標的機會。如果你提交的設計所節省的成本或增加的價值顯著, 則業主可能在對商業條款的談判中顯得更為靈活。
我個人認為中國承包商在考慮對重大項目進行投標時,應當認真地考慮提交另一投標方案的方法。當然,除了采用這些策略,以下問題也應當仔細考慮:
選擇合適的設計顧問來準備另一設計方案;盡管現在越來越多的設計顧問只是在設計采納時才收取費用,也應考慮準備另一設計方案的成本;保護另一投標方案中的知識產權;及如果業主采納由誰負責的問題。
我最后想簡單介紹一下意向書在投標策略中的作用。意向書在建筑行業中經常使用,但是很多人對它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并不是很清楚。
意向書的法律地位
其效力是基于一個留有一些問題等將來補充的合同與只是一份雙方商定但在法律上無效的協議之間。從建筑法律來看,對于意向書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還是僅僅是一份雙方同意的協議書是有爭議的。
意向書是在各方對合同進行談判的過程中產生的,且是各方以書面的形式來表達他們希望在將來簽訂合同的意愿。
如果認為意向書就是或可以成為合同是錯誤的。一份意向書只是表達各方希望在以后簽訂合同的意愿。盡管這樣,我們看到一些國外法院將標為意向書的文件作為合同。
作為合同看待的意向書文件可以解釋為:各方承擔對等義務的普通合同;一份“如果”合同,該合同下A要求B履行,如果B履行了,他將獲得報酬;根本不是合同。
通常當各方在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時,按照意向書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或服務的情況下會產生意向書是否是合同的問題。此時可能會產生爭議,并且需要考慮意向書的法律地位。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
很多法院案件及仲裁案件涉及對于意向書法律地位的爭議。我不想討論這些案件。想著重說明的是意向書的措辭對于決定其法律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想要講幾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首先,如果爭議的意向書最后被證明是簽訂合同的聲明,則就不存在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次,意向書不是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并不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就其所做的工作獲得報酬。他可以\"按實際價值支付\"為基礎要求付款,即如果是在業主的要求下進行工作的,則承包商有權就其所做的工作獲得公平合理的報酬。最后,公平合理的報酬并不一定要按照承包商投標中所寫的費率或價格計算,而可能是按照他的實際支出計算。同時也可能會考慮工程所出現的任何缺陷及已完成的工程對業主的價值。
以上我所說的同樣適用于由總包向分包發出的意向書。我相信今天來參加研討會的大多數人都是總包。如果你打算向分包商發出意向書,必須保證你所發出的意向書與你收到的由業主簽發的意向書的條款是\"背靠背\"條款。但這并不意味著你們重復同樣的措辭。分包合同中轉給分包商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多于業主在意向書中所規定的你們應當享有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本文標簽:如何在投標中“包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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