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廳文件
云交基建[2006]581號
關于印發《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公路開發投資公司,各州市交通局,廳屬各單位:
隨著我省交通基本建設投資力度的加大、改革的不斷深入,為進一步明確我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職能,使我省交通基本建設造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進交通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及《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廳組織制定了《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望各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章)
主題詞:交通 造價 管理辦法 通知
云南省交通廳 2006年9月10日印發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與造價管理遵循“合理確定,科學監督與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依法成立項目法人,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投資主體嚴格分階段逐級報批和備案。為加強我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監督和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及《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是指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三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貫穿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應遵循經濟規律,實事求是地確定工程所需的費用,并預測建設期工程造價的變化,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等有關部委關于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設各個階段合理、科學的計價規則;對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標底、決算等進行監督審查;實行工程造價編制、審查、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格)管理;調解和仲裁造價爭議;收集、整理、發布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制訂工程造價管理長遠規劃,研究其發展趨勢。
第五條 凡在我省從事交通基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咨詢等單位及從業人員,在編制和確定公路建設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時,均應遵守本辦法。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水毀恢復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造價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云南省交通廳公路工程定額站是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進行管理的專職機構,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部頒有關工程造價的規定及各類計價依據,代表政府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設市場各方都應接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省交通廳公路工程定額站工作職責
(一)貫徹國家、建設部和交通部及本省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交通廳委托負責修訂本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各類計價依據、實施辦法,并監督、檢查有關計價依據的執行情況。
(二)受交通廳委托負責組織本省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勞動定額的測定和施工定額、養護定額的編制,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全國公路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編寫與修訂工作。
(三)受交通廳委托負責本省范圍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作為上級審批、決策、上報提供依據。
(四)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參加竣工結算的審查和項目后評估工作。
(五)參加全省重點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工程招標情況和工程費用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建設資金的安全運行和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
(六)受交通廳委托負責工程造價資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價相關資料備案制,建立數據庫和信息網,定期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受交通廳委托負責計價依據的解釋工作和工程造價業務的咨詢工作,調解和仲裁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糾紛。
(八)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管理
第七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管理單位要加強自身機構的建設,重視從業人員素質的培養與提高。定期對我省從事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的人員進行相關基礎知識和電算化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合格證,加強我省后備公路造價從業人員的儲備,提高我省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的通過率。
第八條 工程造價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專業知識,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秉公辦事的工作作風,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懂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和合同條款等相關知識。
第九條 凡在本省從事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文件編制、審查、咨詢等相關的從業人員,應按國家、本省有關規定申辦工程造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沒有取得公路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得獨立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
第十條 資格證書分注冊造價工程師(建設部、人事部頒發)、公路甲級造價工程師和公路乙級造價工程師(交通部頒發),注冊造價工程師、公路甲級造價工程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咨詢和公路工程造價監理等業務,公路乙級造價工程師及公路工程造價電算上崗證人員只能在本省內從事一般公路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文件(含招投標中的標底編制),必須由有資格的造價從業人員簽章并附資格證書復印件,否則該工程造價文件按無效文件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造價專業人員在執業中必須信守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第四章 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十三條 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的造價文件是項目評估、設計、竣工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計價依據、辦法和規定進行編制,其中非公路、水運專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應按相關專業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按分階段計價原則,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概算,施工圖階段編制預算。估算、概算和預算等各階段控制費用指標由審查批準后的造價文件確定。
(一)投資估算應按交通部頒布的投資估算依據,以估算時期的價格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從估算編制至竣工期工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確保投資估算的編制質量。
(二)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已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初步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概算編制至竣工期工程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并嚴格控制在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的允許范圍內。初步設計概算一經主管部門批準,即作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限額,不得任意突破。
對于在初步設計階段之后要增加技術設計階段的建設項目,應編制相應的修正概算,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按照建設階段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之內。
第十五條 對于招投標項目,若招標人設有標底,標底可由招標單位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應按省交通廳規定的有關程序和內容嚴格執行。變更工程價格的增加或減少,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計算確定,并在相應項目中列支,相應項目無法列入的,應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預留費用中列支。預留費用未經主管部門核準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竣工結算應當以承包合同價作為依據,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計價方式、內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合理的程序審核后確定。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之后,建設單位應按交通部頒布的工程竣工決算編制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竣工決算及有關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竣工決算的總金額不允許超過批準的概算或調整概算總額。
第十九條 造價文件的審查和審批
(一)凡我省境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均應由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人員編制投資估算、概算及施工圖預算(含變更設計預算)、竣工決算。
(二)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報送審查時,應提供相關設計文件、工程造價甲、乙組文件,拷貝的數據文件和單價文件電子工具。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的概算、施工圖設計段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有權對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建設規模、擅自增大投資的工程予以制止,對履行合同、工程變更、竣工結算等計價行為中的違規、違法現象或事件,督促項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承包、咨詢等單位發生工程造價爭議時,可向各級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發生經濟合同及工程造價糾紛時,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可接受司法部門與法院委托,提供技術鑒定或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 凡從事交通建設工程咨詢的單位,均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按建設項目的情況和現行規定的計價辦法,正確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并對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承包、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及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查、管理的人員,均應具備從業資格,即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資格證書,并應在編審的造價文件上簽章,對編制的造價文件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管理,嚴格禁止和取締無證從業行為。凡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或無從業資格的人員編制的造價文件均為無效文件。
第二十五條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造價管理機構對其做出不良記錄,并根據情節輕重,報經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和公路、水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在造價編審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背職業道德,有意作弊,弄虛作假的。
(五)涂改、出租、轉讓資質(格)證書的。
(六)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或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違紀、違法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