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標準編寫規范--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確保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有利于正確理解和使用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為標準)的編寫。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標準編寫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
第四條 在編寫標準條文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的條文說明,并應同時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條 標準的正式文本應由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出版機構出版。標準局部修訂內容和強制性條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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