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標準編寫規范--格式編排
第四章 格式編排
第四十二條 標準中的每章應另起一頁編排。“章”、“節”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章”、“節”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條”號的排列格式從左起頂格書寫;“款”號從左起空二字書寫;“條”、“款”的內容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換行時應頂格書寫。“項”號應左起空三字書寫,其內容應在編號后接寫,換行時應與上行首字對齊。若條文分段敘述時,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書寫。
第四十三條 術語、符號一章,當同時存在術語和符號時,應分節編寫。
每個術語應編寫為一條,其內容應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術語定義。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中文名稱后空兩字書寫英文對應詞,術語定義應在英文名稱換行后空兩字書寫。
符號內容應包括符號及其涵義,符號與涵義之間應加破折號,符號的計量單位不應列出。符號可不編號,但應按字母順序排列。對性質相同的多個符號可歸為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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