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國家標準GB/T4754-2002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原則,鋼結構制造企業屬于金屬制品行業大類,涵蓋中類行業有金屬結構制造業(包括建筑用金屬結構、構件;金屬橋梁結構、鐵塔、鐵架、金屬支柱、水閘);集裝箱和金屬包裝物品制造業;金屬絲繩及其制品業;建筑用金屬制品業等。中國鋼結構協會成員組成及行業管理屬于該范疇。
第二條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鋼材的產量、品種、質量迅速提高,鋼結構在工程建設中的用量越來越多。鋼結構制造企業無論是數量和規模均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迅猛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大、中、小型各類鋼結構制造企業有數千家之多,承擔著上千萬噸鋼結構和鋼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務。這些企業分布在建設、鐵道、交通、通訊、石化、冶金、能源、機械、船舶等行業。已經形成新興制造業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三條中國鋼結構協會是跨行業、跨學科的全國性社會經濟技術團體。協會遵循國家關于加強行業管理精神和國際慣例,為維護企業利益和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規范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擴大與國外同行企業的合作與交流。在征求專家、企業的意見基礎上,參照國外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對中國境內的鋼結構制造企業開展資質等級評定。
第四條本規定目的是正確引導我國鋼結構制造企業的健康發展,避免同行業企業盲目發展和無序競爭。使鋼結構制造企業在生產規模、技術裝備、人員配置、科學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允許承擔的工程規模及技術難度等級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鑒的資質等級標準。可作為工程項目業主選擇鋼結構制造企業的依據。
通過資質等級的評定,從總體上提高鋼結構制造企業的整體素質,確保工程質量,促進鋼結構制造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建委及有關工業部門、行業協會(學會)可推薦鋼結構制造企業申報相應的資質等級,同時可作為行業準入或工程建設總承包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
第六條鋼結構制造企業等級分為鋼結構制造特級、鋼結構制造一級、鋼結構制造二級、鋼結構制造三級,相應級別的鋼結構制造企業,承擔不同范圍的鋼結構加工制造任務。
鋼結構制造特級企業:可承攬相應行業所有鋼結構的制造任務,生產規模達到5萬噸/年以上。業務范圍包括高層、大跨房屋建筑鋼結構、大跨度鋼結構橋梁結構、高聳塔桅、大型鍋爐剛架、海洋工程鋼結構、容器、管道、通廊、煙囪、重型機械設備及成套裝備等。
鋼結構制造一級企業:可承攬相應行業重點鋼結構的制造任務,生產規模達到1.2萬噸/年以上。業務范圍包括高層、大跨房屋建筑鋼結構、大跨度鋼結構橋梁結構、高聳塔桅、大型鍋爐剛架、海洋工程鋼結構、容器、管道、通廊、煙囪等構筑物。
鋼結構制造二級企業:可承攬一般鋼結構制造任務,生產規模達到0.6萬噸/年以上。業務范圍包括高度100m以下,跨度36m以下,總重量1200噸以下的桁架結構和邊長80m以下,總重量350噸以下的網架結構,中跨(20m以下)橋梁鋼結構和一般塔桅鋼結構(100m以下)等。
鋼結構制造三級企業:可承攬一般輕型鋼結構的加工制作任務,生產規模達到0.3萬噸/年以上。業務范圍包括50m以下,跨度24m以下,總重量600噸以下桁架結構,邊長40m以下,總重量120噸以下網架鋼結構、壓型金屬板及其它輕型鋼結構加工制作任務。
(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輸電鐵塔、電梯、吊車等應同時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安全證書等。)
第七條獲得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的企業可承接有關鋼結構的制造、來料加工和定型生產標準化產品。
第八條企業的資質等級劃分及評定標準由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行業中的企業及有關專家制定,在實施過程中將逐步修訂完善。
第三章評定辦法及頒發資質證書
第九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評定委員會組成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成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由中國鋼結構協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任主任委員,成員涵蓋建筑、橋梁、塔桅、鍋爐剛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裝備等鋼結構制造行業的專家。其任務是接受、審核鋼結構制造企業申請的資質等級,向協會提交各鋼結構制造企業的資質等級的審核報告。經協會批準發給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條在中國鋼結構協會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領導下,由協會專家委員及企業推薦專家共同組成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專家組。設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主任、副主任領導下開展資質認證的日常管理工作。專家組具體負責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制定、修改和評審現場考評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鋼結構制造企業提出評定資質等級的申請,在初步審查文件資料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組成員赴申請企業實地考察,按照“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評審現場考評表”的內容逐項進行考核評定。考評結束后寫出考評報告,送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資質企業經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查合格、經批準后由中國鋼結構協會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內發現嚴重違規、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者,經評定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取消、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章資質申請、審批及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鋼結構制造三年以上的企業,可直接根據標準規定向協會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新成立的企業亦可根據規定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經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查合格、批準后分別頒發正式資質證書(五年期)、臨時資質等級證(三年期)。
第十四條申請資質企業,須向協會提供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鋼結構制造企業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蓋企業印章);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注冊資本金證明(復印件);
(五)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占地面積、生產廠房面積資料(復印件);
(七)企業近三年鋼結構產量統計報表。
企業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企業技術工人職業證書及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原件或復印件,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保管,以備專家組現場考評時查閱。
第十五條中國鋼結構協會對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到企業。
中國鋼結構協會將批準的企業資質等級在國家正式出版的有關報刊、雜志及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鋼結構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或者晉升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協會將不接受申請:
(一)承接的鋼結構制造構件及產品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
(二)嚴重違反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四)構件及產品未達到質量標準要求并沒有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由中國鋼結構協會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中國鋼結構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鋼結構制造企業在變更、晉升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協會予以注銷。
鋼結構制造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協會予以注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國鋼結構協會對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一般情況按照常規進行年檢,特殊的根據需要由協會組織行業有關部門、企業、專家進行聯合年檢。
第二十一條鋼結構企業資質一般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提交《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年檢表》。《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協會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并記錄在《中國鋼結構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二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鋼結構制造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三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四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鋼結構制造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二十六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二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七條鋼結構制造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新成立的鋼結構制造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可換發正式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八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九條降級或取消資質等級的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鋼結構制造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鋼結構制造企業遺失《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應及時報告協會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鋼結構制造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協會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可以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轉讓、出借《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由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在行業媒體通告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鋼材、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鋼材、焊接材料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構件、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從事資質管理及評審的工作人員本著公正、公平、嚴肅、認真的態度開展,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反工作紀律者,協會將給予警告直至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國鋼結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2005年8月月1日起試行。
注:本規定于2006年12月進行局部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