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循環經濟促進條例》首部配套法規,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獲得通過,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規以特區立法權制定,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將有力推進深圳市建筑節能工作,推動深圳市建筑業循環經濟發展,推動“建設支柱產業、打造建筑之都”總體目標的實現。
《條例》歷經兩年多的努力,經過了市人大常委會的多次審議,凝聚著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深圳市建設局工作人員的共同智慧和心血,其內容也與循環經濟建設密切相關。為了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建設局就推動建筑節能所涉及的制度措施進行了長期的調研論證,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該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對深圳市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城市、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都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亮點一——建筑節能實行專項驗收制度,建設全過程控制,驗收不合格將不能竣工驗收備案
按目前的工程建設體制,節能建筑的投入者是建設單位,而受益者是建筑的使用者和政府(因節約能源消耗,政府可以減少能源建設投入)。若沒有強制法規或經濟激勵政策,建設單位一般不愿意增加投資成本。建筑節能工作和環境保護等工作一樣,必須靠政府“有形的手”進行推動。同時,能源還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政府應義不容辭承擔起社會公共責任進行監管。
今后,新建建筑節能達標,將不是可有可無的事,而是剛性規定。政府將進行全過程控制,包括建設項目立項、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等。其中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兩階段是監控的重點環節,同時也是有效落實建筑節能相關標準的兩個關鍵點。為此《條例》在兩階段分別設立了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制度。
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制度的設立是確保設計文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要求的有效手段。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從2006年11月1日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建筑節能工程實行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為了全過程控制建筑節能標準的有效實施,《條例》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的設計招標文件或者委托設計合同,應當載明建筑節能的要求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名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時,應當將建筑節能有關要求納入監理合同。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載明有關建筑節能的要求。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設計內容。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中的建筑節能設計要求和建筑節能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時,應當依據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對建筑節能建設實施監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對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主管部門。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應當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門頒發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開發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節能設計及保護要求,并在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亮點二——新建12層以下住宅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深圳市地處北回歸線以南,日照條件良好,太陽輻射量豐富,年輻射量為5225兆焦耳/平方米,全年約300天左右具有采集太陽能的條件。充分利用太陽能,不僅有良好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而且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在建筑中積極應用太陽能,可以減少因耗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于減輕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中安裝太陽熱水器,省電省氣,使用簡單,安全可靠,是有效解決居民生活用熱水的好途徑。
《條例》規定,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建筑,建設單位應當為全體住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建時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市主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未經認定不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不得通過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條例》鼓勵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層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設。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既有建筑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建筑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太陽能利用系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高層建筑太陽能集熱面受到一定限制,本《條例》規定: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層以上住宅建筑則不強制執行,改由市政府出臺具體的鼓勵政策。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將在建筑節能方面起表率作用。《條例》規定,政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將不被批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運用太陽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亮點三——禁用建材有詳細目錄
《條例》建立了多項制度,其中目錄制度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制定產品推廣以及限制或者禁止目錄,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導作用。為此《條例》規定,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節能需要發布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遵循經濟合理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建筑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違反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中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使用標準和技術規范中未涵蓋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評估。未申請評估或者經評估未予通過的,不得作為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使用。
亮點四——一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應回收空調廢熱,未安裝不得通過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空調廢熱回收是將中央空調機組制冷運行時大量排出的廢熱回收利用,制供45~65℃度衛生熱水,不耗能,無煙塵污染,又能提高制冷主機的能源利用效率。由于空調廢熱回收利用技術比較成熟,可以滿足有穩定熱水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熱水使用需求,體現循環經濟原則,也是落實《深圳市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中規定的“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余熱等應當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回收利用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的具體制度。
《條例》規定:2006年11月1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今后空調廢熱不得浪費,要安裝空調廢熱回收裝置進行熱回收,做到循環利用;未設計安裝的,不予通過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亮點五——公共用能計量方法有新規,按照分戶實際用冷量收取空調費
公共建筑在使用過程中導致能源浪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按面積分攤、繳納冷氣費,甚至部分公共建筑的照明及辦公設備用電也采用這種簡單化的繳費方法,在“用多用少一個樣,不用白不用”規則下,室內空調溫度過低、空調運行期間開窗、不及時關閉空調、人走燈長明等浪費能源的現象普遍存在。
為此,《條例》對分戶用能計量計價制度作了專門規定,規定新建公共建筑和經過節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應當安設分戶用冷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按照分戶實際用冷量收費。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違反規定,對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建筑或者經過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實行分戶用冷計量收費的,將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六——建筑物能耗高低可辨別
怎樣才能買到節能房?《條例》指出,實行與目前市場上空調、冰箱等電器能效標識類似的建筑物能效標識制度。
建筑能耗標識制度是通過標注建筑物能耗指標的方法,明確建筑物的能耗水平,拉開檔次,引導業主和用戶選擇低能耗建筑物,激勵開發商、生產商積極開發、生產節能建筑及節能產品,利用市場機制,推動節能建筑的發展。
《條例》借鑒國外及香港的成功經驗,規定實行建筑物能效標識制度。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請,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等級評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亮點七——用電超定額將收附加費
開展建筑節能工作,應樹立建筑全使用壽命周期的概念,建筑物對能源的消耗不僅體現在建筑的建造過程,更體現在建筑物的長期使用過程中。用市場機制改變傳統用能習慣,培養節能型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建筑節能需求市場,可以推動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發展。
《條例》規定,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統計辦法,按照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對建筑物能源消耗實行分類統計。《條例》還規定,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電定額標準。用電超過定額標準的,征收用電超額附加費。具體征收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共建筑用電超出定額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實施強制性節能改造。
(本文由深圳市建設局提供)
各方評說《建筑節能條例》
11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的實施無疑已在深圳房地產市場引發了一場“地震”。“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成了政府實施建筑節能策略的一道利刃。如不能通過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意味著不能售樓和使用,需要重新投入資金來做節能的改造或重建,發展商們受到的震動可想而知。
《條例》是深圳首次將建筑節能納入立法的范疇,用法律的強硬手段來規范市場,于全國建筑節能工作而言,具有先進性。建設部的官員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為中國在建筑節能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節能建筑走出了堅實的第一步。
《條例》于長期從事建筑節能研究事業的人來說,無疑是一件幸事;同時,也說明我們的建筑行業擯棄粗放型、高能耗的發展模式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條例的實施為建筑行業的節能工作提供了剛性的規定。
對于買方或使用者,真真正正地享受節能帶來的好處,住上冬暖夏涼舒適愜意的房子,不用擔心電費等高額的運行費用,同樣是件有利的好事。
【評說】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我仔細看過,它已經對中國在建筑節能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其中一些條款我們已經在國家的建筑節能條例的編制中采納了。我們相信深圳地區實施了該地區的《建筑節能條例》以后,對于推動深圳的建筑節能事業將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國家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副司長武涌
作為一名從事建筑中利用太陽能方面的工程師,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的施行,使我們感到太陽能事業充滿希望。
《條例》第四章對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能在建筑中的應用做出明確規定,新建十二層以下(含十二層)住宅建筑具備集熱條件的,應當為全體住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同時對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層以上住宅建筑作了鼓勵,政府項目也應當優先運用太陽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該項條例是繼以色列和西班牙巴塞羅那地區之后世界第三部、國內第一部強制性推廣太陽能的法規,它以應用最為廣泛、技術最為成熟、經濟最為可行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突破口,以其在新建住宅建筑中的應用作為切入點,多層、低層建筑“強制”與高層建筑“鼓勵”并行。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不具備集熱條件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則充分考慮深圳地區的自然資源現狀和建筑特點,以新建十二層住宅建筑為界,以屋頂收集的太陽能為所有用戶生活熱水提供熱量的保證率作為判定條件,判斷申請建筑是否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
《條例》使深圳市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有法可依,也勢必將帶動相關行業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如何保證在不影響安全性和太陽能系統運行穩定性的前提下,實現太陽能系統與建筑的一體化結合,避免建筑屋頂外型單一、缺乏美觀,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這需要建筑設計師和廣大太陽能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努力。
——某研究機構工程師陸劍平
《條例》的實施看出了政府在抓建筑節能方面的決心,對于目前的房地產市場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招商地產在此方面做了非常充分的準備工作,而且也比較早地運用到了實際工程中,比如在不同的氣候帶運用不同的設計,以及采用不同的材料和措施來保障建筑物的節能。我們在重慶推行了外墻外保溫技術,在上海、蘇州等地區的項目也適應當地的氣候特征做出建筑節能設計。
我認為在《條例》中最有強大約束力的,是政府將對節能進行全過程控制,包括建設項目立項、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等,而工程的設計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則是重點監控環節,讓弄虛作假的開發商無處遁形。
目前竣工節能驗收在國外都是沒有的,這種做法對建筑的質量將是一個強有力的保障,也將規范房地產市場的一些不正當做法。
——深圳招商房地產有限公司某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