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全文)
(3)終止并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任何規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終止后仍應執行的其他合同條款。
第7.3.6條 (恢復原狀)
(1)終止合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主張返還他所提供的一切,只要該方同時亦返還他所收到的一切。如果實物返還不可能或不適當,只要合理,應以金錢予以補償。
(2)但是若合同的履行已持續了一段時間,并且合同是可分割的,則只能對終止合同生效后的那段期間的履行請求此類恢復原狀。
第四節 損害賠償
第7.4.1條 (損害賠償的權利)
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損害方當事人取得單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與其他救濟手段一并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不履行可根據本通則的規定予以免責。
第7.4.2條 (完全賠償)
(1)受損害方當事人對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損害有權得到完全賠償。此損害既包括該方當事人遭受的任何損失,也包括其被剝奪的任何收益,但應考慮到受損害方當事人由于避免發生的成本或損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2)此損害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例如包括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
第7.4.3條 (損害的肯定性)
(1)賠償僅適用于根據合理的肯定程度而確立的損害,包括未來損害。
(2)對機會損失的賠償可根據機會發生的可能性程度來確定。
(3)凡不能以充分的肯定程度來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賠償金額的確定取決于法庭的自由裁量權。
第7.4.4條 (損害的可預見性)
不履行方當事人僅對在合同訂立時他能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7.4.5條 (存在替代交易時損害的證明)
在受損害方當事人已終止合同并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進行了替代交易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可對原合同價格與替代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第7.4.6條 (依時價確定損害的證明)
(1)在受損害方當事人已終止合同但未進行替代交易的情況下,如果對于合同約定的履行存在時價,則該方當事人可對合同價格與合同終止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2)時價是指在合同應當履行的地點,對應交付之貨物或應提供之服務在可比情況下通常所收取的價格,或者如果該地無時價,時價為可合理參照的另一地的時價。
第7.4.7條 (部分歸咎于受損害方當事人的損害)
如果損害部分歸咎于受損害方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是由該方當事人承擔風險的其他事件所導致,在考慮到每方當事人的行為的情況下,損害賠償的金額應扣除因上述因素導致的損害部分。
第7.4.8條 (損害的減輕)
(1)不履行方當事人對于受損害方當事人所蒙受的本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減少的那部分損害,不承擔責任。
(2)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對試圖減少損害而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要求賠償。
第7.4.9條 (未付金錢債務的利息)
(1)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支付一筆到期的金錢債務,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支付自該筆債務到期時起,至支付時止的利息,而不管該不付款是否可被免責。
(2)利率應為付款地銀行對于最佳借款人通常支付貨幣的平均短期貸款利率。若該地無此利率,則為貨幣支付國家的此種利率。當上述兩地均無此利率時,應為貨幣支付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的適當利率。
(3)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對不付款給其造成的更大的損害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
第7.4.10條 (損害賠償的利息)
除非另有約定,對非金錢債務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金的利息自不履行之時起計算。
第7.4.11條 (金錢賠償的方式)
(1)損害賠償金應一次付清。但是,當損害的性質適于分期付款償付時,也可分期付清。
(2)分期支付損害賠償金時,可以按指數調整。
第7.4.12條 (估算損害賠償金的貨幣)
損害賠償的金額既可以表示金錢債務的貨幣確定,也可以表示遭受損害的貨幣確定,但以兩者中最為適當的貨幣表示為準。
第7.4.13條 (對不履行所約定的付款)
(1)如果合同規定不履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害方當事人一筆約定的金額,則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
(2)但是,如果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將該約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目,而不考慮任何與此相反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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