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價中標,在建筑企業招投標中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中標規則。在市場經濟秩序完善,企業受市場法規約束,自律性較強的條件下,這一規則的運用有利于建筑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千方百計降低成本;也有利于建設方節省投資,縮短建設周期,獲得更優的投資收益。
我國是一個正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主義國家。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但從很多方面講,離市場經濟的要求的法制條件還有相當的距離。拿建筑企業來說,招投標的擔保,賠償機制尚未建立,企業的誠信機制正在建立中,企業對自己因誠信原因而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也并不完善。而投資方在相當多的情況下也還不具備責任人應當承擔因錯誤決策而賠償或受罰的機制。特別是對大多數國有投資者來說,也還不排除一些人利用掌握的國有投資權去尋租的可能。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本來在招投標中行之有效的最低中標就存在了變味的危險。從目前大量因實行最低中標規則而帶來的惡果看,目前在我國實行這一規則弊大于利,變味的比比皆是。
弊端之一是少數建筑企業為了在競爭中中標不惜以低于成本價去投標,更有甚者,不惜以根本不可能達成的造價去投標,一旦中標,再千方百計把造價抬上去。萬一投資方管理較為完善,靠搞腐敗的那一套行不通時,則不是搞個劣質工程,就是干脆不干了。而對這種行徑的處罰目前尚不能跟上,這就給這些惡意以最低價投標的企業有了可乘之機。
弊端之二是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建筑市場的正常招投標秩序,損傷了一大批講誠信,重質量的優秀建筑企業的利益。并進而把招投標引向錯誤的方向。
弊端之三是敗壞了招投標評審機構及評審員的聲譽。本來評標機構及成員應站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立場,在保護投資人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選擇既能達到投資人要求,又能為投資人節省資金,同時也有利于不斷提升建筑企業素質的投標者。但一搞最低價中標,就事實上剝奪了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公正執法的可能。如果凡項目誰最低報價誰就中標,還要這個評審干什么呢?
弊端之四是帶來一大堆社會問題。一些建設項目因之遲遲不能開工建設,一些建設項目半途而廢,一些建設項目成了豆腐渣工程,給全社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建筑企業與投資方之間的爭執甚至訴之法律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
從以上弊端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在我國現有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實行“最低價中標”的條件尚不成熟。當前仍然需要充分發揮評標機構和評審人員的作用,在能滿足投資方要求的前提,選擇報價有依據的優秀建筑企業中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