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何祖謀 魏文忠)上月底,福州一家酒店寄給客戶十多份定額發票,途中發票丟失,但酒店一直未向稅務局報告,被查處后挨了2000元罰款。永泰縣一個家具城丟了10多本商業零售普通發票的存根聯,不當回事,稅務部門幾次催促,也不去辦理有關手續,結果被罰款5000元。
福州市國稅局有關人士指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丟失發票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丟失發票后如何進行補救,這位人士說,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于丟失、被盜發票的當日或次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一個星期內到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開具發票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及開票單位等。取得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果丟失發票聯,在進行登報申明作廢后,可以到銷貨方復印一份存根聯或記賬聯,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銷貨方的財務或發票印章,即可作為記賬憑證或者售后服務證明等使用。
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消費者先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之后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并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