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將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遏止在鄉村低成本獲取土地的行為,糾正規劃建設“領導一換,規劃重來”的無序
出臺背景>>>
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以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速度的加快,許多訴求變得十分強烈。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一些地方在制定和實施規劃過程中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和廣泛的公眾參與,“領導一換,規劃重來”;一些地方在新農村建設中大拆大建,鄉村規劃治理薄弱,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違章建筑屢禁不止,而對違章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治理中的難點。“為切實解決上述‘老大難’問題,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下稱《城鄉規劃法》)便應運而生。”
“今后鄉村將不再是企業獲得低成本土地的來源。” 福建工程學院建筑與規劃系主任林從華教授說,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將鄉村發展納入法定規劃范疇,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治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現行規劃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制定的,它首次明確把村莊納入規劃,標志著我國將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進入城鄉統籌的規劃治理新時代,“這必將對那些大型企業在鄉村低成本獲取土地的行為得以遏制。”
七大亮點
林從華說,《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針對當前城市和村鎮開發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作了明確規定。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城鄉規劃法》突出了七大亮點。
【亮點一】 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
《城鄉規劃法》明確提出: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從內容上看,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強調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全過程的公眾參與;保證公平,明確了有關賠償或補償責任。
【亮點二】 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鄉規劃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就從法律上明確,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發展藍圖。同時,法律適用范圍擴大,強調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確立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亮點三】 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體現了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規劃編制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強調規劃編制責任。
【亮點四】 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對城鄉規劃評估,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詳細規劃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亮點五】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針對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規定了各項城鄉規劃的行政許可。
【亮點六】 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明確了上級行政部門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以及全社會的公眾監督。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縣城關鎮總體規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鎮總體規劃由人大審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城關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定期評估須向人大報告。
【亮點七】 強化相關法律責任
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員的責任;追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責任;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明確對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范圍和數額;授予市政府強制拆除權。
對我省資源保護影響深遠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體現了城鄉一體的規劃管理制度,規范城市建設與管理,改變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的現象。《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利于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系,促進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林從華說,《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我省的城鄉規劃建設影響深遠。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對資源保護。《城鄉規劃法》從規劃的編制到組織實施,始終貫穿著對耕地、自然資源、文化遺產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并對規劃區內的各類資源進行多種形式的保護。如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應當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和生態資源。就福州而言,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弘揚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如加快八一七路歷史文化中軸線規劃步伐,突出福州城市特色和風貌的精華所在;深化“三坊七巷”保護規劃,加快組織編制煙臺山、臺江雙杭、烏山、冶山、陽岐、林浦等歷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為歷史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利用提供科學的規劃管理依據。
其二:完善違章建筑處理機制。《城鄉規劃法》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從而有望改變相關部門“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比如基層的鄉村政府招商引資發展經濟是正確的,但是,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后,必須依照此后陸續制定的“鎮域規劃”甚至是“村域規劃”來執行,某一塊土地的具體功能將在規劃中被明確。引進的企業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開發,土地的規模與面積有多大,都必須按照規劃進行,不符合規劃的,上級規劃部門有權制止,而且,這部《城鄉規劃法》賦予了規劃建設部門對違反規劃的建筑實施拆除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