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以下簡稱科研基地)的管理,規范科研基地的評估工作,根據《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科研基地的運行狀況進行評估,旨在鼓勵先進,淘汰落后,調整布局,提高科研基地的創新能力,推動科研基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促進科研基地的健康發展。
評估項目包括:科研基地的總體定位與發展潛力、研究水平與社會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三條 評估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定期組織對科研基地的評估。原則上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工作由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管辦)負責實施。
第二章 評估組織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評估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評估規則和評估指標體系;
(二)確定評估任務;
(三)審核評估實施方案和評估專家名單;
(四)監督評估工作的實施并接受申訴;
(五)審核評估報告,確定并公布評估結果。
第六條 基管辦負責評估工作的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評估申報;
(二)制定評估實施方案和評估細則;
(三)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
(四)承擔國家文物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科研基地的組織單位協助組織評估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國家文物局組織依托單位和科研基地參加評估工作;
(二)審核、報送科研基地及其依托單位的申報材料。
第八條 科研基地依托單位協助實施評估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科研基地開展評估準備工作;
(二)審核評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為科研基地參加評估提供工作支持和相關保障。
第九條 參評科研基地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每年11月1日前,國家文物局確定次年計劃評估的科研基地名單,并通知參評科研基地的組織單位和基管辦。
第十一條 參評科研基地的組織單位在科研基地評估名單下達后3個月內,向基管辦提交《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運行評估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基管辦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于評估前的2個月內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三條 基管辦組織專家評估。參評專家應從國家文物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評估分為通信評估和現場評估兩個階段。
第四章 通信評估
第十四條 通信評估的主要任務是:客觀評價科研基地的學術和研究水平。
第十五條 通信評估在申報截止之日后的2個月內完成。通信評估按專業方向分組進行,每組專家為不少于5名的奇數。
第十六條 通信評估專家對科研基地代表性研究成果進行評價,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 代表性研究成果指評估期限內,以科研基地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科研基地發展方向的,有科研基地署名的科研成果;對國內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合理衡量其適當權重。
第五章 現場評估
第十八條 現場評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了解和評價科研基地的運行狀況,檢查與核實科研基地取得的成績,明確指出科研基地存在的問題和努力方向。
第十九條 現場評估在通信評估結束后的2個月內完成。現場評估按專業方向分組進行,每組至少包括2名通信評估專家和1名科研管理專家;基管辦指定1名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
第二十條 現場評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報告;
(二)考察儀器設備共享管理和運行情況,核實科研成果,抽查實驗記錄,了解科研基地開放交流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三)進行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
第二十一條 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報告,應當對評估期限內科研基地運行狀況進行系統總結。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根據現場評估情況,提出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基管辦。
第六章 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 現場評估結束后15日內,基管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并擬定對科研基地的初步評估結果。
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審核評估報告,確定最終的評估結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
第二十五條 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科研基地,應根據國家文物局提出的意見和要求進行改進,一年后由基管辦組織復評,復評的內容和程序仍按本規則執行。若復評結果仍未達到“合格”標準,按“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將被取消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資格。被取消資格的科研基地依托單位兩年內不得申報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科研基地評估費用納入國家文物局科研管理經費。基管辦和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評估活動謀取利益。
第二十八條 科研基地現場評估的會務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參評科研基地或科研基地依托單位承辦。
第二十九條 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三十一條 評估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科研基地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得參加評估。科研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與評估申報書一并上報。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運行評估規則》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運行評估規則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