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01/11/2000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3章第38條)
[1985年1月1日]
(本為1984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第1條 (由2000年第39號第7條廢除) 版本日期 01/11/2000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01/11/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建筑物”(industrialbuilding)指─
(a)貨倉;或
(b)內有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建筑物,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建筑物;
“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reusableorrecyclablematerials)指可再使用物料及可循環再造物料的混合物,包括紙、紙板、塑膠、玻璃、木材及金屬;(2000年第39號第7條)
“可再使用物料”(reusablematerials)指任何不需分解為原料而能以現狀被再次或重復使用的物料;(2000年第39號第7條)
“可循環再造物料”(recyclablematerials)指任何可被再生為原料以供制造新的制成品的物料;(2000年第39號第7條)
“外墻”(externalwall)指建筑物外部并非共用墻的墻壁,即使與另一建筑物的墻壁毗鄰者亦然;
“回收物料”(recoveredmaterials)指任何從垃圾中回收得來的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2000年第39號第7條)
“收集當局”(collectionauthority)指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1999年第78號第7條)
“批準”(approved)指獲建筑事務監督批準;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storageandmaterialrecoverychamber)指一個用以存放垃圾桶及將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進行分隔和分類,并供存放回收物料的單一房間;(2000年第39號第7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refusestorageandmaterialrecoveryroom)指設于任何建筑物內的一個用以分隔垃圾以及存放垃圾和回收物料的單一房間;(2000年第39號第7條)
“垃圾桶”(refusecontainer)指打算用以存放垃圾的容器;
“物料回收房”(materialrecoverychamber)指一個可在其內進行將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分隔和分類,并供存放回收物料的房間;(2000年第39號第7條)
“便溺污水設備”(soilfitment)具有《建筑物(衛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refusestorageandmaterialrecoverychamberwithvehicularaccess)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收集垃圾及回收物料車輛進出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2000年第39號第7條)
“設有車輛通道的物料回收房”(materialrecoverychamberwithvehicularaccess)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收集回收物料車輛進出的物料回收房;(2000年第39號第7條)
“教堂”(church)指主要為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或主要擬用作宗教崇拜的建筑物;
“漏斗”(hopper)指垃圾槽上供放置垃圾并將垃圾自該處投入垃圾槽的設備;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floorspace)指任何樓面空間,但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任何升降機、空調系統或相類設施的機械所占用的空間除外;
“圖則”(plan)指根據本條例第14條呈交建筑事務監督批準的圖則;
“樓面面積”(floorarea)─
(a)就綜合用途建筑物而言,指總實用樓面空間;或
(b)就任何其他建筑物而言,指實用樓面空間;
“學校”(school)指主要為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而建或擬主要作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的建筑物,并包括完全用作設置日間托兒所、幼稚園、游戲小組、幼兒學校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日間護理和教育兒童用途的建筑物,以及主要作其他全日制教育用途的建筑物;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usablefloorspace)就綜合用途建筑物而言,指該綜合用途建筑物內住用建筑物部分的實用樓面空間加該綜合用途建筑物內非住用建筑物部分的三分之一實用樓面空間的總和;
“露天地方”(openair)具有《建筑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臟水”(foulwater)具有《建筑物(衛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3條 關于附表所指明的建筑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 版本日期 01/11/2000
(1)如任何建筑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或如任何2幢或多于2幢的建筑物同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而建筑物總樓面面積為附表第2欄內相對該類別所指明的總樓面面積,則每份關于該等建筑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而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總樓面空間須不少于附表第4欄內相對該類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總樓面空間。
(2)如圖則是關于2幢或多于2幢建筑物的,而該等建筑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2個或多于2個的類別,則第(1)款須予適用,猶如該等建筑物組成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筑物,而圖則是關于該綜合用途建筑物一樣。
(3)本條不適用于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裝作教堂、學校或停車場用途的建筑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4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版本日期 01/11/2000
詳列交互參照:
5,6,7,8,9,10,11,12,12A
凡在任何建筑物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其設計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注─詳列交互參照:第5,6,7,8,9,10,11,12,12A條*〉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4A條 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版本日期 01/11/2000
附注:
5,6,7,8,9,10,11,12,12A
凡在任何建筑物設置物料回收房,其設計須符合第5至12A條所列關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規定。〈*注─詳列交互參照:第5,6,7,8,9,10,11,12,12A條*〉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4B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符合第8(1)、12A、12B及12C條的規定 版本日期 01/11/2000
凡在任何建筑物的任何一層樓面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其設計須符合以下規定─
(a)第8(1)及12A條所列關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規定;及
(b)第12B及12C條的規定。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5條 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計須經建筑事務監督批準,而所在位置亦須經建筑事務監督批準,位置須易于進出,以便將存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的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并非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類的路,則該通道、巷或路須不少于1 5米闊,沒有梯級,并須鋪面,而縱向坡度須不大于1比20.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6條 除門等外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完全圍封 版本日期 01/11/2000
除按照第10條所設的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為任何垃圾槽而設的開口及為漏斗而設的任何開口外,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不得設有任何開口。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7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一道外墻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不少于一道墻壁為外墻。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8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最小尺寸 版本日期 01/11/2000
(1)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少于1 5米。
(2)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處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須不少于2米。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9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混凝土或其他經批準的物料建造。
(2)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墻壁的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釉面瓦或其他經批準的物料鋪砌。
(3)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天花板須以水泥蕩面,并修整至表面平滑。
(4)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樓面須─
(a)以不少于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以向按照第11條設置的集水溝下斜的方式鋪設;及
(c)以缸磚或其他經批準的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在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樓面與墻壁的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0條 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及其建造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鋼門。
(2)每道該等鋼門須─
(a)設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外墻上;
(b)有不少于1 8米的高度;
(c)有不少于1 25米的闊度;及
(d)裝上門鎖或有其他防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施。
(3)門的內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1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排水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樓面須設有去水排水渠。
(2)每條該等排水渠須─
(a)設有格柵;及
(b)以內徑不少于100毫米的喉管接駁至后部入水口設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
(3)每條該等集水溝須─
(a)設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外最近的位置;
(b)裝上氣密蓋,以供通往集水溝進行檢查和清理;及
(c)接駁至為排送臟水而設的排水渠。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供水點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須設有供水點,以供清洗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2)上述供水點須接駁至設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筑物內沖洗便溺污水設備的供水。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A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機械通風系統及空氣凈化設施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
(a)一個以機械方式操作的通風系統,該通風系統能以每小時轉換空氣不少于3次的速度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每部分提供新鮮空氣;及
(b)一個令建筑事務監督滿意的設于(a)段所述的通風系統的排氣部分的空氣凈化設施。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B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可隨時進出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能讓建筑物的占用人在任何時間隨時進出。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C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有充足照明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內的照明度,于完成的地面水平量度,不得低于120勒克司。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3條 垃圾槽須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版本日期 01/11/2000
附注: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凡在任何建筑物設置垃圾槽─
(a)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垃圾槽的設計須為直立式;
(b)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下端位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及(2000年第39號第7條)
(c)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注─詳列交互參照:第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條*〉
第14條 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彎位或偏置位 版本日期 01/11/2000
(1)任何垃圾槽不得有彎位或偏置位,但在其底部或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以上者除外。
(2)凡任何垃圾槽在其底部有偏置位,該偏置位須─
(a)與水平面形成不少于60度的坡度;及
(b)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可更換鍍鋅鋼或不銹鋼建造。
第15條 垃圾槽頂部的最少高度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道垃圾槽的頂部須高于最高的漏斗的頂部之上不少于300毫米。
第16條 垃圾槽的襯層及內部大小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道垃圾槽須─
(a)以釉面物料或其他不透水筒管作襯層;及
(b)有不少于450毫米的內徑。
第17條 垃圾槽的墻壁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道垃圾槽的墻壁須以實心磚或混凝土建造,其厚度(不包括任何襯層)須不少于100毫米。
第18條 垃圾槽須設有擋板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道垃圾槽須在其下端設有鍍鋅鋼或不銹鋼擋板,而擋板的建造須使垃圾槽可在有需要時關閉。
第19條 垃圾槽的通風管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道垃圾槽須在其頂部設有通風管。
(2)每條通風管須─
(a)有不少于0 05平方米的內部面積;及
(b)由垃圾槽頂部向上伸至建筑物屋頂之上不少于1米的高度。
(3)(a)每條通風管的末端須設有格柵或柵檔,其隙縫總面積不得少于通風管的截面積。
(b)每道該等隙縫的最小尺寸不得多于10毫米。
第20條 垃圾槽的檢查和潔凈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道垃圾槽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之上,須設有一個直徑不少于225毫米的出入口,以供檢查和潔凈垃圾槽。
(2)每個該等出入口須設有緊合的金屬封蓋。
第21條 垃圾槽內表面的建造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道垃圾槽的內表面須平滑和不透水,并須以釉面物料或其他經批準的物料構成或作襯層。
(2)凡該等內表面以喉管構成或作襯層,該等喉管須─
(a)以下述物料接合─
(i)比例為一份水泥混以一份沙的水泥沙漿;或
(ii)其他經批準的物料;及
(b)穩妥和牢固地嵌入垃圾槽的墻壁。
第22條 漏斗的位置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漏斗須位于長期與露天地方通風的地方。
第23條 漏斗的建造 版本日期 01/11/2000
(1)每個漏斗口須設有尺寸不少于250×150毫米亦不多于350×250毫米的凈開口。
(2)每個漏斗的建造須─
(a)使漏斗只能保持在完全關閉或完全開啟的狀態,且不會自行開啟;及
(b)在漏斗關閉和開啟時均能防止塵埃或煙氣外泄。
(3)每個漏斗及支架的建造須能防止垃圾留于其內。
(4)每個漏斗及支架須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鍍鋅軟鋼板或不銹軟鋼板,或以其他經批準的物料建造。
(5)每個漏斗在關閉時,其內板須以與水平面形成不少于45度角向下伸出。
第24條 裝置漏斗的凹位 版本日期 01/11/2000
裝置任何漏斗的凹位,其大小須足以容納漏斗的支架及活動部分,使支架或漏斗不會有任何部分伸入垃圾槽內。
第25條 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 版本日期 01/11/2000
每個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須有連續、平滑和不透水的表面。
附表 版本日期 01/11/2000
[第3條](略)
(附表由2000年第39號第7條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