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條)
[1977年1月1日]
(本為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第1條 引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十進制修訂(建筑物條例)令》。
第2條 一般禁止在建筑圖則等采用非十進制單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后根據《建筑物條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內采用非十進制單位。
第3條 在1977年3月31日后但在1980年1月1日前須采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情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1977年3月31日后但在1980年1月1日前根據《建筑物條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如是對以前呈交并采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其他方面與該等文件有關,則須繼續采用非十進制單位,但如該等以前呈交的文件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進制單位者,則屬例外。
第4條 禁止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兩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據《建筑物條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并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第5條 指明的成文法則的修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損害第2或3條條文的原則下,附表1第1欄內所指明的成文法則條文須予修訂,每當在該附表第2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指明的詞句出現時,須將該等詞句刪去,而代以該附表第3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詞句。
(2)在不損害第2或3條條文的原則下,附表2第1欄內所指明的成文法則,須按該附表第2欄內所列出的限度及方式修訂。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條]
(已將修訂編入)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條]
(已將修訂編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