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條例
本條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單位的業主成立法團,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事宜而訂定條文。
(由1993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1970年6月19日]
(本為1970年第62號)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簡稱和釋義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筑物管理條例》。
(由1993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12/02/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冊處”(LandRegistry)指根據《土地注冊條例》(第128章)設立的土地注冊處;(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土地注冊處處長”(LandRegistrar)與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有關時,包括主管當局,但只有土地注冊處處長才可指明各式表格;(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工作守則”(CodeofPractice)指主管當局根據第44條不時擬備、修訂或發出的任何工作守則;(由1993年第27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69號第2條修訂)
“已登記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
(a)根據一項按揭或押記接受業主將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權益按揭或押記的人,而該項按揭或押記已在土地注冊處注冊;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就一個單位的憑借任何條例而設立的押記而獲得押記權利的人;
“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
(a)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冊處注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公契”(deedofmutualcovenant)指一份文件,該文件─
本文標簽: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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