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鋼結構規章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
建筑鋼結構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征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核準附于本行政法規并成為其組成部分的《建筑鋼結構規章》。
第二條 監察
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其它促進公共工程的實體,負責監察對《建筑鋼結構規章》的遵守,并跟進其執行。
第三條 正在進行的工程及程序
《建筑鋼結構規章》不適用于在本行政法規開始生效之日仍在施工中的工程或準照發出程序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處理中的工程。
第四條 處罰制度
因不遵守《建筑鋼結構規章》而適用的處罰制度由專有法規規范。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后滿六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
本文標簽:建筑鋼結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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