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建字第0940028627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400286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高雄市議會第六屆第五次大會審議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筑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施工計劃書應送請咨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之建筑工程如下:
一、建筑物十五層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二層或實際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者。
三、鹽埕區建筑物七層以上或地下實際開挖深度達三公尺以上者。
四、山坡地建筑工程。
五、其它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建筑工程。前項所定以外之建筑物,當事人得自愿申請咨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咨詢小組成員名單應送市議會備查。
第4條 前條咨詢費用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并應于申報時繳交。咨詢小組會議召開前撤回申報或申請者,已繳納之咨詢費用應予退還。
第5條 咨詢小組會議召開時,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須經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合格)及監造建筑師應親自出席說明。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