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區城市風貌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2006年6月20日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自然景觀,體現城市整體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實施規劃管理以及進行建設活動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風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觀、建設控制、建筑色彩與材料、建筑風格、歷史文脈等主要因素。
第四條 煙臺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風貌主要因素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風貌管理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風貌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自然景觀
第六條 水體保護:
(一)黃金河、柳林河、夾河、魚鳥河、辛安河以及沁水河應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線范圍保護,其它河流綠線按《煙臺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執行;
(二)門樓水庫、老嵐水庫、高陵水庫等重要水源地應按《煙臺市市區環境保護規劃》(1994)進行生態保護和建設。
第七條 山體保護:
自然山體綠線以上的區域實行封山育林,禁止興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開山挖石,亂埋亂葬。已經破壞的山體應進行整治、綠化。
第八條 濕地保護:
(一)受人為因素干擾而遭到破壞的城市濕地,應根據實際情況恢復其濕地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
(二)應創造條件保持城市濕地與周邊自然環境的連續性,保證濕地生物生態廊道的暢通,避免人工設施的大范圍覆蓋,確保濕地的透水性,尋求有機物的良性循環。
第九條 海岸帶保護:
(一)編制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煙臺市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實施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應從海岸帶的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現狀出發,兼顧長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建成區的海岸資源應當保持使用的公共性,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予確權發放使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閉和占用;
(三)潮間帶及沿海生態敏感區內的防風林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
(四)濱海路與海岸線之間不宜規劃建筑(群),確需規劃建筑(群)時,應嚴格把關,并保證視線通透。
第三章 建設控制
第十條 建設用地控制: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時,須按《城鄉用地評定標準》對用地進行建設適宜性等級劃定。嚴禁在生態脆弱、敏感度強、綠化隔離帶和具有自然地質災害隱患的地區進行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建筑高度總體控制:
(一)按照《煙臺市整體城市設計》中確定的視線走廊,在視線走廊范圍內的新建建筑物須進行視線分析,不得對視線造成遮擋。以看山觀海為目標,強化重要山體、廣場的視覺效果,廣場的設計必須確保視線通透,營造觀景平臺;
(二)塑造富有韻律的天際輪廓線,建筑高度分區應統一納入城市視覺景觀系統,塑造完整的視線走廊,高層建筑及山、海周圍500米范圍內的規劃建筑在設計時必須進行視線景觀分析。
第十二條 建筑高度控制:
(一)山體、海岸線、河道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等周圍為低層區,其外圍視域協調區宜為低、多層混合區;
(二)多層、小高層混合區位于低、多層區與高層區的過渡區域;
(三)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土地價值較高的區域可布置高層區;
(四)城市中央商務區、商業中心區以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為主。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不允許建設高層建筑:
(一)朝陽街、所城里等歷史文化街區內;
(二)煙臺山、雨岱山、毓璜頂等低矮山體周圍;
(三)芝罘島、崆峒島、養馬島等風景名勝區;
(四)《煙臺市整體城市設計》中確定的其它區域。
第四章 建筑色彩與材料
第十四條 歷史風貌區周邊的新建建筑應沿用白色、多種灰色系列墻面與暗紅色、深灰色屋面的色彩搭配。
第十五條 一般城區主色調應以黃色系、暖灰色系及白色為主。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濱海地段建筑,色彩宜采用飽和的暖色系;
(二)丘陵、田園地段建筑,墻面色彩宜采用偏暖的灰白色系,屋頂宜采用暗紅色系;
(三)商業區建筑,宜采用中性偏冷色調;
(四)工業園區建筑,主色調宜采用淺冷灰色系與白色。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外的區域單體建筑外墻不宜大面積使用紅色、藍色等強烈濃重的色彩。
第十七條 外墻建筑材料應重視石材等地方材料的運用,其中居住建筑,不應使用有色玻璃作為建筑外窗材料。
第五章建筑風格
第十八條 住宅建筑:
風景點周圍、旅游接待區和依山傍海處,高層住宅宜為點式,小高層住宅不宜超過兩個單元,多層不宜超過三個單元且長度不宜超過55米。其中低多層住宅建筑屋頂應以暗紅色四坡為主。
第十九條 辦公建筑:
外觀造型應簡潔大方,在體現濱海城市的開放性和時代感的同時應強化山海城市所特有的人文景觀特質。
第二十條 商業建筑:
(一)重視距地面10米高度以下的街廓設計,沿街相臨建筑應統一協調;
(二)裙房一、二層層高應不低于5米,外立面宜選用上下貫通的落地玻璃門窗。
第二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形式、風格等須與文物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城市重點地段、主要街道兩側、商業區及所有高層公共建筑,在報送方案時,須附有建筑夜景燈光照明方案,并與主體建筑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廣告牌匾的設計應與建筑物的形式、色彩、體量及立面構成相協調。
第六章歷史文脈
第二十四條 下列內容不應改變原狀及其歷史環境風貌:
(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和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地上或地下各類文物古跡;
(二)反映明清時期海防軍事重鎮特點的炮臺、烽火臺等軍事設施;
(三)經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省、市級歷史優秀建筑;
(四)國家、省、市確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特殊情況達不到上述規定的,經市城市規劃項目審定委員會研究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可以作適當調整。
本文標簽:煙臺市市區城市風貌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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