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下字第0940233135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臺中縣政府府工下字第094023313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并自即日起實施
一、缺失改善方式
(一)工程施工查核紀錄(如附表一)由辦理查核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匯整函送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相關單位。
(二)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于查核次日即督導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辦理缺失改善,并依下列方式將缺失改善情形按規定之表件格式(如附表二至四)填報后,依附件規定相關字段逐頁簽章或簽名。
1.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后之文件、紀錄影本。
2.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后之相同角度、背景拍攝之數字或彩色照片。
3.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改善之證明、文件、照片等數據文件。
4.施工進度落后:檢附落后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趕工計劃、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
(三)上列缺失改善表件,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匯整裝訂成冊并制作一式二份于改善期限內以正式公文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四)缺失改善成果表件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以橫書格式并裝訂于左側):
1.封面(如附表二)
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如附表一)
3.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如附表三,缺失改善左證資料應配合相對之缺失改善項目,并依序編列附件別。
4.施工缺失改善前、中、后照片(如附表四,并標示索引之「附件別」)
5.其它相關附件(需標示索引之「附件別」)
二、改善期限展期
缺失改善辦理因故未能于期限內完成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得于規定改善期限前,敘明原因依規定格式(如附表五)以正式公文報經辦理查核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核準后,展延改善期限。
三、缺失改善追蹤及復查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于查核評定為丙等之標案或依規定列管、追蹤、復查之標案,得由原查核之領隊查核委員率工作人員復查并予紀錄,俾督促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完成缺失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