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法規字第09301695832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3016958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筑物之結構設計委托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下列建筑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托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屋頂外,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于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筑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范與解說1.7表1.3定義之承重墻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計劃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本府公告之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六、地震災害后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力單位,其各幢建筑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七、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場所,其各幢建筑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于擬定建筑計劃時經本府「臺中市立中小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定得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八、其它經本府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并有安全顧慮者。
第3條 本辦法之委托審查以下列機關、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中興大學。
五、臺灣省建筑師公會。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八、其它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之機關、團體。
前項機關、團體應將其審查人員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筑師或土木、結構、大地技師資格,并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第4條 起造人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機關、團體之一,自行委托審查,并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筑物之結構系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托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第5條 審查機關、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托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并允許自由旁聽。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于審查完成后,舉行簡報說明。
四、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會之結構審查組織審查。
第6條 委托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設計建筑師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團體加蓋印章之鉆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備查,始得開工。
第7條 審查機關、團體應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