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都建字0930150317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臺中市政府府都建字093015031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建筑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建筑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并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臺中市建筑自治法規。
(二)處理建筑法規適用疑義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其余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室代表一人。
(二)都發局都市計劃課課長。
(三)都發局建造管理課課長。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課課長。
(五)臺灣省建筑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代表三人。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部辦公室代表一人。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中部辦事處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干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