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府工建字第093053431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53431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筑物變更戶數及增并編門牌作業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筑物分(并)戶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人于領得建筑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筑物就地整建證明后,其申請建筑物分(并)戶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臺北縣領得使用執照建筑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附件一)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臺北縣領得使用執照建筑物申請變更戶數流程圖」(附件二)辦理。
三、申請建筑物分(并)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筑物分(并)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并)戶同意書。
(三)建筑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筑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后建筑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墻拆除說明書。
(九)其它指定文件。
四、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原核準使用執照之建筑物平面圖(于未實施建筑管理前已建筑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單位申請建筑物測量成果圖),并同第三點文件送本府工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領有使用執照建筑物或于未實施建筑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本府工務局查明確無前次核準使用執照之建筑物平面圖或地政單位查明確無建筑物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五、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本府工務局核準之文件或其它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六、若符合「臺北縣政府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則徑洽各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增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