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法行字第0930056189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3005618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2條 建筑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于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筑線。
申請指定建筑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筑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并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辟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筑線,應于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筑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或屬中央項目輔導合法化之砂石碎解洗選場毗臨或以私設道路連接水防道路,并以該水防道路為必要出入通行之基地申請建筑,除面臨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者仍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筑線外,得免指定建筑線。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筑線,基于農舍其目的同屬經營農業不可分離之設施物,為便利農民之原則下不需指定建筑線。
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筑用地申請建筑除面臨公路仍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筑線外,得免指定建筑線。但面臨其它道路者,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退縮建筑。
前三項基地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并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