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莞市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和市政道路設計成果,提高城鄉規劃設計質量,完善城鄉規劃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活動,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東莞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市場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城鄉規劃設計活動包括: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建筑方案、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圖、市政道路設計、電子報批規整等需要上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查的設計活動。
第五條 對在本市域范圍內從事需要上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查的設計項目的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和項目績效管理;對建筑設計單位和市政設計單位只對其設計項目實行項目績效考核。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對在本市域范圍內從事需要上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查的設計項目的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在東莞市城鄉規劃局建立城鄉規劃設計資格檔案的單位,東莞市城鄉規劃局才受理其城鄉規劃成果的申報審批;未辦理備案的,東莞市城鄉規劃局不受理其城鄉規劃成果的申報審批。
第七條 設計單位向東莞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東莞市設計資質備案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國家、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正副本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4、企業公章、出圖章字樣;5、《設計單位技術人員情況登記表》;(需要提供職稱證書、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及注冊章、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資料復印件)
6、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無獨立資質等級證書的機構,需要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法人、專業技術人員等情況發生了變化,需要及時到東莞市城鄉規劃局申辦變更手續。
第九條 東莞市城鄉規劃局每年不定期的對在莞備案的設計單位進行復查和檢查,發現資料弄虛作假、有不良行為的,一年內不辦理該設計單位在莞備案手續。
第三章 項目績效管理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對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并對其規劃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在東莞市從事的規劃設計項目需要提交《東莞市城鄉規劃設計承諾書》。《東莞市城鄉規劃設計承諾書》是規劃成果申報審批必須材料,沒有《東莞市城鄉規劃設計承諾書》,東莞市城鄉規劃局不受理其城鄉規劃成果的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東莞市城鄉規劃局對城鄉規劃設計項目進行項目績效考核。項目績效考核,是根據設計單位在規劃設計項目執行城鄉規劃要求、設計質量、服務態度等情況對其進行綜合考核的活動。項目績效考核的結果是設計單位質量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績效考核以計分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滿分為 100分 .第十四條 項目績效考核分規劃項目績效考核、建筑項目績效考核、市政道路項目績效考核、電子報批規整績效考核四種。
第十五條 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等規劃項目績效考核計分由局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查小組或相關部門、規劃編制管理科、規劃管理所分別計分,分別計分滿分為30分、50分、20分。(具體的考核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建筑方案、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圖等建筑項目績效考核計分由局圖紙初審科室(規劃科、報建科、村鎮科)、圖紙審核科室(總工室)分別計分,分別計分滿分為50分、50分。(具體的考核標準見附件)
第十七條 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建設項目施工圖等市政道路項目績效考核計分由局交通市政科計分,分別計分滿分100分。(考核標準參照建筑項目績效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建筑項目、市政道路項目,每次辦件隨件打分,項目績效考核分數隨件送回,并同時在市城鄉規劃局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電子報批規整績效考核有技術科負責,按《東莞市電子報批規整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績效考核過程中,設計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鄉規劃局給予本年度內不再受理其承接規劃設計項目報批手續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國家、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整頓、吊銷資質等級證書或行政處罰:(1) 項目績效(規劃項目、建筑項目)考核分數低于60分的;(2)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設計業務的;(3)在技術經濟指標上嚴重弄虛作假的;(4)設計文件粗制濫制、抄襲現象嚴重的;(5)簽署印章弄虛作假、出圖手續不完備;(6) 提供給甲方施工的建筑圖紙與上報審批的圖紙嚴重不符。
第四章 質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已在市城鄉規劃局建立城鄉規劃設計資格檔案的單位,每年由市城鄉規劃局進行一次年度質量信用等級評定,根據本年度規劃設計單位的項目績效考核平均分評定其質量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質量信用等級設A(優,100-90分)、B(良89-75分)、C(一般74-60分)、D(差,60分以下)四個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記入設計單位設計備案檔案,并作為獎懲設計單位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評定質量信用等級A(優)的設計單位,由市城鄉規劃局給予表揚,并向社會公布,優先推薦作為政府采購指定單位。
第二十四條 質量信用等級被評為D(差)級的,由市城鄉規劃局給予一年內不予受理其承接規劃設計項目報批手續的處分,必要時可提請國家、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整頓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累積兩次質量信用等級被評為D(差)級的,由市城鄉規劃局給予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承接規劃設計項目報批手續的處分,必要時可提請國家、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東莞市設計資質備案申請登記表
2、設計單位技術人員情況登記表
3、東莞市城鄉規劃設計承諾書
4、東莞市規劃項目績效考核表
5、東莞市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績效考核表
6、東莞市建設項目(建筑方案)績效考核表
7、東莞市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圖)績效考核表
8、東莞市規劃設計項目績效考核扣分登記表
9、東莞市電子報批規整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