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司法鑒定的法律屬性
現行法律沒有對司法鑒定的概念及法律屬性做出明確的規定。有人認為,司法鑒定是司法審判職能的一個組成部分,只有法院自己進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的鑒定才是司法鑒定。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司法鑒定是獨立于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之外,為訴訟服務的科學實證活動。
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體制
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管理辦法》,在規范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工作時發生直接沖突。
明確司法鑒定的范圍和種類
司法鑒定的范圍不僅涉及管理體制,而且涉及與其他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一種意見認為,凡是為訴訟活動服務的鑒定,都應當屬于司法鑒定。另一種觀點認為,鑒定的范圍不宜太寬。相關法律已明確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做出的技術鑒定,不應再列入司法鑒定的范圍。
建立司法鑒定人員資格制度
近年來,由于鑒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問題,出現在鑒定問題上的錯鑒和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屢屢發生,影響了司法鑒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建立鑒定人負責制度
關于誰對鑒定結論負責的問題,現行的有關規定是鑒定人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其所在的鑒定機構在鑒定結論上加蓋公章。這種規定削弱了鑒定人的鑒定責任,不利于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制定統一的鑒定標準
我國現行的一些鑒定標準有的不夠科學,有的不夠準確,給司法審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法醫學鑒定中重傷偏輕和輕傷偏重以及輕傷與輕微傷的鑒定結論就概念模糊。目前,重復鑒定問題和發生在鑒定中的營私舞弊現象,與鑒定標準不統一有直接關系。
廢除終局鑒定制度
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的多樣性和重復鑒定問題,造成極大浪費,但限制鑒定次數和采取終局鑒定的做法,不僅與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原則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維護人民法院的絕對權威
審判權的先例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法院享有對其審查判斷并對其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最終決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