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工程簽證 防范合同風險
在承接新的施工任務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風險,已成為施工企業必須注意的問題。
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最常見的是工期延誤的索賠、工程量結算、價格調整等問題。一般情況下,工程未完工時,很難知道工期延誤的具體時間和實際工程量,對此承發包雙方應保留一切可以影響工期順延或者進行工期索賠的證據,如工程師簽證、會議紀要、設計變更等,我國民法一般過錯原則為有過錯才有賠償,這就需要有證據證明是基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工程量變更等問題,這是判斷是否賠償的直接因素。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施工復雜等可變因素較多,所以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該具備較高的證據意識,尤其是承包人應該要有豐富的工程項目管理經驗,真正做到“勤簽證”。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對具體實施施工的項目經理部成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細研讀施工合同條款。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工程簽證工作,所有發給業主的函件均須由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書面簽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簽收,以此作為日后提出索賠及結算的依據。簽收原件應由項目經理部指定專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后按公司規定及時移交存檔,并由專人保管印章。工程簽證工作應注意以下方面問題。
1、凡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均須由發包人書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
設計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隨后由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設計變更通知單,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但承包人無權擅自對原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擅自進行變更,則發包人有權對設計變更調整的工作量不予認可并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2、 承包人須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并要求其簽收。
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若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對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簽收后7天內仍未對工程量進行審核,則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所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時,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書面發函并說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順延必須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書面提出具體要求順延的天數。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經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上述情形的出現并不必然使工期順延,承包人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與發包人履行相關手續,工期才能順延,即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須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既不確認又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如果承包人僅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實并提出要順延工期,但并未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則工期仍無法順延。在現實中,不少承包人確實曾針對設計變更、甲供材不及時、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的請求,但并未明確提出順延天數,往往導致日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工期不應當順延而判罰承包人承擔高額逾期竣工違約金,致使承包人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教訓尤為深刻。
3、 發生合同價款調整應由承包人及時向發包人發函。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包括設計變更、政策性價款調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等)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則視同已同意該項調整。但如果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包人,則發包人有權進行調整也有權不進行調整。這就要求承包人應在合同價款調整情形發生后及時向發包人書面提出明確的調整金額,以免日后出現發包人不予認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則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決見,則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那一天將作為竣工驗收時間。竣工驗收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承包人應注意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載明的竣工時間應與實際竣工時間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訴訟過程中發生竣工時間約定不明的問題而對承包人不利。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簽收后逾期不予審定的,視同認可;
發包人拒絕簽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新頒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能提供,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自行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而在現實中,承包人一般很難做到工程竣工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這就需要承包人組織專班、加快進度、及時編制并提交結算報告,以免日后發包人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簽收。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而現實中發包人一般也很難在28天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審核完畢,新頒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考慮到施工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造價金額的不同規定相應的結算審查日期,最長規定60天的審查時間。如果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28天(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則應從第29天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底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對此明確規定:“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發包人逾期不予認定結算報告視同認可的合法性。在現實中發包人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竣工結算,對結算報告長期不予審核,對此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后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并且要求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時予以書面簽收,這樣就可以將結算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為發包人所牽制。
7、重視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的作用,慎重訂立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許多事項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這些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同樣構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并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施工合同實施的過程。工程簽證是確保施工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施工企業務必在企業管理中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證和實施,重視工程的簽證,以求企業風險的防范,效益的提高。
本文標簽:加強工程簽證 防范合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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