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為干預因素多
根據我國的國情,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級行政主管部門
或多或少總還殘存一些本位主義、平均主義的思想觀念,甚至從個人利益和部門局部利益出發,在招標中過多地施加行政干預,尤其表現為對預審資格和評分標準的粗暴、過度干預。招標單位依據項目性質、結構規模、復雜程度等,制定出資格審查標準和評分標準,然后報送招標辦審查,招標辦從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出發,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等級、業績、獲獎證書(例魯班獎、泰山杯獎、省優獎、市優獎)、項目經理人(必須是其本人實施的工程業績)等硬件方面的分值權重進行粗暴干預,對某個單位量身定做評分標準。這樣既違背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招投標工作的客觀要求,使招投標工作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又會給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帶來負面影響,通過行政干預,中標的企業覺得有靠山就有活干,而沒有中標的企業則會產生嚴重的失落感,對現行的招;投標方法產生懷疑和抵觸情緒。對主管招、投標的業主單位來講,過多的行政干預也使他們感到為難,實現不了自主選擇最具實力的施工企業來完成自己的建設項目,給今后建設過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難,不利于建立和推行規范的招投標制度。因此,在招投標過程中應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干預,應對資格預審和評分標準實行備案制度,行政主管部門應遵循“不違法不干預即招標辦審查通過的原則”。業主單位自主選擇最具實力的施工企業來完成自己的建設項目,同時,也使所有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真正憑自己的實力、業績、信譽、技術方案和措施去贏得業主的信任和支持,通過公平競爭去承攬工程項目,擴大市場份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去爭取自己生存發展的空間和舞臺。這樣使建筑市場得以凈化,適應加入WTO按國際慣例及參與世界經濟的競爭,以迎接外商獨資工程企業進入中國建設市場挑戰。
二、評標人員的確立不科學
評標能否做到公平,公正,關鍵在于參與評標的人員的素質高低。因為任何工作都要靠人來操作和完成,評標人員手中的筆有千斤重,必須慎重地選擇評標人員。
首先,參與評標的人員必須對本次招標的工程或類似工程有實踐經驗,曾經參與過兩個及以上同類工程的設計監理或施工過程,對整個工程的造價情況、施工情況有較為深刻的認識,有自己的見解。這樣在評標過程中,才能真正從干好工程的實際出發,落筆給各個施工企業打分,才有可能較為公平、公正。如果評標人員根本沒有接觸過同類工程,心中無數,評標時就容易偏聽偏信,人云亦云,難免失主公允。
其次,評標人員應該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各行業的主管部門大都建立了評標專家庫,應充分發揮其作用。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擇評標人員,可以避免由業主單位自行選擇評標人員而帶來的盲從性和偏向性,從而使評標過程更容易接近公平、公正。筆者認為,最佳力、法是評標人員從本工程主管部門之外的同行業的其他單位選擇。如:本市轄區內工程的評標人員從其它市區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擇。這樣做既可以達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又可相互交流經驗,取長補短,有利于完善和規范我們的招、投標制度。
第三,是否可以考慮讓已經入圍的施工企業各出一名評標人員直接參與評標工作,以便使參與投標的各單位了解并監督評標的全過程,從而使評標過程更加合理、公正,透明度更高。至于因本位主義的緣故,這些人員可能會給自己的企業打高分,而給其他企業打低分。但這對整個評標大局沒有什么影響,因為最后計算各單位實際得分時,淘汰是要去掉—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然后才進行平均的。雖然違背招投標法第37條“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得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委員會”,有悖于法律的規定和法理從建筑法“三公原則”法理出發,是否可考慮這一條,但聯想到一些領域實行的聽證制度,并且這樣在實踐中確實有利于促使監督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真正落實。
三、技術標的作用被忽視
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很多招標投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了達到保密的目的,一般是在評標前的很短時間內,有的是提前幾小時,甚至還有的提前1小時,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我們知道一個技術標書的編制是要做很多調查(包括熟悉圖紙、現場勘察)、研究、分析、評估、方案論證比較等工作。這些工作需要大量時間,而評審專家沒有這樣的準備過程,他們匆匆而來,往往對工程的具體情況根本不了解,甚至連圖紙和地質勘察報告都看不到,至于施工場地的地上和地下情況就更不了解。不熟悉圖紙就不能詳細掌握工程的全況和特點,特別是當工程規模大、結構形式復雜、內外裝修內容龐雜時,對于評審專家來說,如果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就無法保證評標的質量。例如,工程地質情況不明,對基礎施工所采取的一些技術措施就缺乏判斷標準,如是否需要降水,采取那種降水方法既經濟又能滿足工程施工需要;主體結構不明,就無法判斷技術標書所劃分的施工流水段是否合理,是否能夠滿足連續施工需要,關鍵施工部位的施工方法是否合適;施工場地不明,就無法判斷施工平面圖布置的是否合理,等等。因此,若技術標放在資格審查之中,專家有足夠多的時間充分了解工程情況及相關技術資料,作出科學的判斷。另外,技術標(除專利技術標)公開后,在陽光下評審,可防止腐敗滋生,并且相關單位相互觀摩,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從目前的招標評審上看,價格競爭是投標競爭的最重要的因素之—。商務標所占的比重顯然高于技術標,以低價中標的方式選擇施工隊伍已成趨勢。低價本身具有兩層含義:其一施工企業對所投標的工程有了較為全面地、詳細地了解,知彼知己,實際成本估算準確;其二說明了企業的管理綜合施工能力較強。由此看來,在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或投資者更關心或更感興趣的是各投標企業的工程報價,而技術標書編制的優劣則放在次要地位考慮,即編制合理的技術標書可能會因工程報價不占優勢而被淘汰;編制相對不合理的標書可能會因報價的優勢而被采納。當然也不排除二者均優的結果。而對于一般的工程而言,價格優先這已是不爭的事實,技術標書實質上是在不斷地弱化。能否在一般的、常規施工的工程招投標中,取消技術標書評分,改為在資格審查中進行評價,但從法理上看,資格審查的內容是受到限制的,所謂的技術標的審查應該屬于評標的內容,而不應屬于資格審查的范疇。技術標書評分的取消并不影響選擇理想的施工企業。因為可以通過對投標企業的資格審查,對本工程擬投入的勞動力、施工機械、項目班子時業績及人員構成、特別施工技術方案等進行考核和評價,而后再依據誰報價最低,讓誰中標。中標者進入現場后,在各方面條件充分準備到位的情況下,再參考各投標單位的技術標編制一個具有實際指導意義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可由監理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審核、審批。
四、有些法規不完善
《招標投標法》第22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而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第32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無獨有偶,第33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過程中的現場勘察、答疑會等大都是所有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同時共同進行,不可避免地透露了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給投標人之間串標提供了可能,從而是違法的。所以必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招標投標法》的權威性和剛性,避免自相矛盾的現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