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不簽合同代價高昂
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明確寫進立法,體現了立法者落實“書面合同”的決心。新法實施后,違反這一規定的用人單位將付出高昂的代價。
利刃1:詳細規定試用期長短
在很多情況下,試用期過長一直被用人單位無償占有其勞動成果的勞動者詬病,勞動者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此爭議最多。而這一現象,將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更為詳盡和明晰的規定予以遏制。新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而在試用期領不到工資,或者按比例領取工資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則提出了試用期最低工資的參考標準對其予以糾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試用期方面,《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2:合同自然終止也要補償
照舊法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而在新法中,這一被執行了12年的規定將被顛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這在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六條中得以體現。
新法的這一規定屬國際通行做法,是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員工離職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種人文關懷。而對于補償標準是否過高的問題,有專家認為,這依賴于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針對新法會增加企業成本、影響用工穩定和用工質量的諸多企業家們的焦慮,有專家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在短時期內對企業的管理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但也應該注意到,《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宗旨是“完善勞動合同,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本質上出發,這是一部保護勞資關系的法律,它的出現體現了共享價值和均衡思想的勝利。對于企業來說,在企業內部營造和諧的、具有發展競爭力的勞資關系,才是鞏固和維護自身利益的根本。
新勞動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可以說是我們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單位還在延用舊勞動法的用工條款,許多同學對新勞動法的規定還不太清楚。為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法,慎重簽訂勞動合同。(請注意試用期的新規定)
一、用工不能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重申了《勞動法》的規定,即在我國建立勞動關系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至今仍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將自己套牢,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規避法律的規定自由處置員工的錄用與辭退,而且還可以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保險,即使員工去告,也會因缺乏證據而不了了之。其實不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專門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早已明確,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的憑證,包括(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且這一《通知》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杜絕了勞動者因沒有勞動合同而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求助無門的情況,企業逃避責任的空間更加狹小。更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許多懲罰措施。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法辭退勞動者,否則,違法辭退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新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用人單位必須轉變以前的觀念,牢固樹立起“用人就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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