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的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10月30日止。
征求意見稿闡釋了“工程建設項目”及“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內涵,并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家融資項目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5類項目的招標范圍進行了調整,同時提高了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限額標準。按照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由200萬元以上調整為4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100萬元以上調整為2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補充說明,單項合同估算價應根據項目所處階段的估算投資額、概算、施工圖預算等確定。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規定標準的,每次采購須招標。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的4種情況,包括在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前已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不足3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