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捐贈的稅前扣除:
(一)限額扣除: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準予在稅前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三)個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批準的其他所得)用于 對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薪所得)或下次或當年計征個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四)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例:10多,個人發生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中,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的有(ABC)
A 通過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B 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C 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D 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
二、免稅項目:
1、省、部、軍以上單位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教、文、衛、體、技、環保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買賣差價不屬于此例。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專業費、復員費;
7、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
8、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
9、被拆遷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10、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11、在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來源與中國境內但有境外支付和負擔的部分。
三、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工薪、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不在此列)適用減免稅規定;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助;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其他(以在相關稅目中講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