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條件
200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對建設單位及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即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4)有相應的資金且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上述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建設單位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防止“三邊”工程的現象發生,并確保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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