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規范化:加強制度建設
我國自80年代實行招投標制度以來,已經有相當數量的招投標法律法規文件出臺,但是招投標的立法明顯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加快招投標配套法規的制定,細化招投標監管及違規處罰的辦法。招投標規定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設置不同的權重,設定不同的評標辦法,可以遏止串標現象的發生。對于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解決,可以通過由上位法立法機關向某些特殊行業征求意見,頒布適合該行業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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