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由四個基本模塊組成:項目的投資結構;項目的融資結構;項目的資金結構;項目
的信用保證結構。項目融資之所以獨立于其他融資方式,關鍵在于它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方式,而更多地體現著融資和投資的有機結合。它涉及如何設計項目發起人相互間的投資關系,如何為項目安排合適的融資模式,如何選擇合理的資金來源,如何提供各種切實可行的擔保等問題,是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
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在獨立完成各個基本模塊的設計之后,將各個部分組合起來的過程。實際過程是通過投資者之間,投資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投資者和貸款銀行與項目產品的下游消費者、生產設備的供應商、能源、原材料的供應商以及有時與政府有關部門、稅務機構等多方面之間的反復談判,完成融資的模塊設計和確定模塊相互之間的組合關系。對于其中任何一個模塊做設計上的調整,都有可能影響到其它模塊的結構設計以及相互之間的組合關系。
項目融資的方式很多,常用的項目融資方式主要有: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移交”,作為項目融資的具有代表性的形式,通常指這樣一種融資模式,政府授予私人企業或合作企業主辦的項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允許該項目公司融資建造并在一定期限內經營某一通常由國家享有專營權的公用設施。BOT 的運作過程通常包括特許、建設、融資和運營四個階段。它的最大特點是項目發起人對項目沒有直接的控制權,在融資期間也無法獲得任何經營利潤,只能通過項目的建設和運行獲得間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OT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政府將已經建成投產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投資者進行運營,政府憑借所移交的基礎設施項目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現金流量),一次性地從投資者那融通到一筆資金,再將這筆資金用于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當經營期滿后,投資者再將項目移交回政府。
(3)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一種新型的證券化項目融資方式,其特點是以項目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成本較低的高檔債券籌資。
(4)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風險管理是有目的地通過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管理活動來防止風險損失發生、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削弱損失的大小和影響程度,同時要創造條件,促使有利后果出現和擴大,以獲取最大利益的過程。
項目融資風險是指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出現的不確定因素,以及這些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目標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的機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項目融資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項目融資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和技術手段對項目活動全過程涉及的風險加以處理,采取主動行動,創造條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風險事件所造成的項目實際效益與預期效益的偏離,順利實現融資項目的預期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
項目融資的風險管理作為一般的管理活動有著一般風險管理的共性,但是項目融資又決定了這一管理活動有其自己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
(1)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風險分析的首要前提
項目的風險分析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評價許多與項目有關的風險因素。并通過對項目的原材料供應、技術設備及人力資源的獲取、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需求狀況、項目的環境效應等一系列因素的分析,對項目做出綜合性的技術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一份詳實、權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將有助于項目融資的組織以及對項目風險的識別和判斷,因而成為風險分析的首要前提。
(2)以風險的識別作為設計融資結構的依據
項目融資是根據投資者的融資戰略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量身訂做”的一種結構性融資,其核心部分是融資結構。一個成功的融資結構應當在它各參與方之間實現有效合理的項目風險分配,其前提是對風險進行識別,從而使風險管理的目標明確化,進而找出控制項目風險的方法和途徑,設計出風險分擔的融資結構,以實現投資者在融資方面的目標要求。
(3)以合同作為風險處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
項目融資的主要特征之一就體現在項目風險的分擔上,而合同正是實現這種風險分擔的一個關鍵所在。在項目融資中將各類風險具體化,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明確規定當事人承擔多大程度的風險、用何種方式來承擔并以項目合同、融資合同、擔保、支持文件作為風險處理的實現形式貫穿項目周期,彼此銜接,使風險得以規避。
項目融資的風險控制是通過各種經濟、技術手段將風險化小、分散和轉嫁的過程。項目融資的風險控制是項目風險識別和估計的最終目的,其基本手段有:
(1)風險回避。指事先預料風險產生的可能性程度,判斷導致其實現的條件和因素,以在項目投資中盡可能地避免投資或改變投資方向。如:改變生產流程、改變生產經營地點、放棄投資和貸款計劃等。在進行風險回避時,有三個方面:一是回避高風險的項目投資領域;二是回避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項目投資;三是回避高風險的技術創新方案。但是風險與收益共存,一味地回避風險是不合適的,它會導致企業爭取獲得高收益的進取精神不足。其使用上的基本原則是:回避不必要的風險;回避那些遠遠超過企業承受能力的、可能對企業造成致命打擊的風險。回避那些不可控制的、不可轉移的、不可分散性較強的風險,在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并存的情況下,以回避客觀風險為主。
(2)風險抑制。指采取各種措施減少風險實現的概率及經濟損失的程度。如:當集團面臨償債危機時,若判斷其屬非流動性危機,則停止新增貸款、拍賣、撤回企業財產,減少風險損失等。
(3)風險集合。指在發生大量同類風險的環境下,投資者聯合行動以分散風險損失,從而降低防范風險發生的成本。
(4)風險轉移。指某風險承擔者通過若干技術和經濟手段將風險轉嫁他人承擔。盡管風險轉移者的原因和手段各異,但都試圖達到同一目的,即將可能由自己承擔的風險損失,轉由其他人來承擔。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如何將自己面臨的損失轉移出去以避免損失,轉移損失。
轉移風險一般采用三種形式:一是轉移會引起風險及損失的活動,即將可能遭受損失的財產及有關活動轉移出去。這種隨所有權轉移而實現的轉嫁屬于風險控制型轉移,是轉移風險的一種重要形式。另外兩種風險轉移的形式同屬于風險管理的財務工具,即將風險及損失的有關后果轉嫁出去而不轉移財產本身。如通過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或巧妙運用合同語言、談判技巧將某些潛在損失后果轉移給合同另一方。一種形式是保險轉移,即將標的物面臨的財務損失轉嫁給保險人承擔。保險是財務型轉移的重要形式。另一種形式的轉移稱為非保險轉移,即除保險轉移外,旨在轉移財務后果的方式。
(5)風險自留。對于一些無法回避和轉移的風險采取現實的態度,在不影響國際投資者根本利益或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將其承擔下來。它并非將風險轉移,而是自行承擔損失發生后的財務損失后果。自留風險是不同于其他處置風險的方法,自留風險不是一種風險控制工具,它直接不同于避免風險而是明知風險發生仍然自己承擔損失后果,它不同于損失控制,而是專門處置預防與控制,在財務上做出計劃與準備。當損失是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時,那么這些損失是通過自留來融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