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工程量 索要工程款被駁回
工程施工完畢,為了討要剩余的工程款,雙方發生分歧,無奈,侯某只得將對方告上法院。不久前,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施工協議,原告所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確實進行過施工,但不能證明具體的工程量。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侯某訴稱,2005年3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施工協議,約定原告以提供人工勞務的形式承攬被告高某的安裝工程,承包價為20萬元,工程于2005年9月中旬交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剩余款項經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始終一拖再拖不予給付。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2000元。被告辯稱,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是事實,原告所稱該工程投入使用時間不是事實。2005年3月5日簽訂了施工協議,發包方要求增加人員,后被告通知原告增加人員,原告未按要求增加施工人員,被告只能從別處調施工人員,共投入67737元,2005年8月27日,雙方因施工發生矛盾,原告帶施工隊人員于2005年8月29日撤離現場。撤離中將6條專用螺絲拿走,為了完成遺留工程,被告為此又花去了25000元的后期工程費。2005年4月13日,因原告違章作業,被告被罰款5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93237元,以上費用應從承包費中扣除,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
原告侯某訴稱,2005年3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施工協議,約定原告以提供人工勞務的形式承攬被告高某的安裝工程,承包價為20萬元,工程于2005年9月中旬交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剩余款項經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始終一拖再拖不予給付。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2000元。被告辯稱,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是事實,原告所稱該工程投入使用時間不是事實。2005年3月5日簽訂了施工協議,發包方要求增加人員,后被告通知原告增加人員,原告未按要求增加施工人員,被告只能從別處調施工人員,共投入67737元,2005年8月27日,雙方因施工發生矛盾,原告帶施工隊人員于2005年8月29日撤離現場。撤離中將6條專用螺絲拿走,為了完成遺留工程,被告為此又花去了25000元的后期工程費。2005年4月13日,因原告違章作業,被告被罰款5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93237元,以上費用應從承包費中扣除,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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