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商住樓消防給水設計探討
多層商住樓有兩類:一類是一層或一二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樓;另一類是連家店,“連家店”大多為兩層,有時為三層或四層,每套的面積幾十平方米到幾百平方米不等,下部為商店,上部為住宅,這類建筑在銷售和使用上異常靈活,因而在城郊和小城鎮非常普及。
而這些類型的建筑的消防給水,防火規范未有明確的說明,建設單位往往消防意識淡薄,重經濟效益而漠視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資金。一些設計人員對規范理解錯誤,執行起來標準不一,有的漏設消防給水;有的為了回避責任、通過審查,從嚴執行規范,造成浪費。湖南衡陽八層商住樓特大火災以后,無論建設、設計單位,還是消防主管部門,均對商住樓防火問題產生了足夠的重視。關于商住樓室內消防給水是否需要設置,如何設計,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如何區分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營業廳?
關于商業服務網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修訂版)(以下簡稱《建規》)名詞解釋是: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由此可推斷:單間建筑面積超過300m2商業用房即為商業營業廳。
二、商住樓的防火滅火特點
火災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是熱量的傳播過程,熱對流是引起火災發展的最主要因素(當火災處于發展階段時,熱幅射成為主要的熱傳播形式)。商業網點之間、商業網點與單元式住宅之間、單元式住宅樓單元之間有防火分隔物(墻板)隔開,單元之間沒有空氣流動,因而早期火災發展的條件-熱對流受到絕對限制,火災的蔓延發展范圍受到極大限制,每個單元作為一個天然獨立完整的防火單元,在一定時間里,它有效地阻止了火災的水平方向擴展(向其它單元擴展),所以說單元式商住樓火災水平發展的可能性較小。住宅內一無生產、加工有火災危險性物質,二無儲存危險品,住宅部分的火災危險性較小。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大的是商業網點,因儲存大量的可燃物品,并且有較多的電器照明加工設備。多層商住樓,不僅單元之間有防火分隔物隔開,分戶之間的防火分隔也很完整,因而火災發生、發展的條件較差,而消防滅火的條件較好,即便于消防人員集中力量滅火,將火災消滅或限制在某單元或某一戶內。
三、是否設計消防給水問題
1、某建筑,一層商業網點(每戶一間,約30m2),二層商家宿舍,三-五層單元式住宅,總體積大于10000m3,一層總體積大于5000m3,是否需設消火栓?
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第8.4.1條:下列建筑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筑。
建設單位認為是二層商家宿舍,也是住宅,火災危險性不高于住宅。即使二層也開店,兩層可以作為擴大或展開的一層來考慮,應該是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如果設消火栓,每間都要,太多,實施有困難,并且對于非專業消防人員,設滅火器遠比消火栓實用。但是設計人員堅持:商家很有可能將二層改造成營業場所,本建筑應按綜合樓考慮,設消防給水。最后建設單位咨詢當地消防建審部門,得到與設計人員相同的結論。
2、連家店,二三層,局部四層。一層為門面房,均為4-6米開間、10-12米進深。以上為商家住宅,總體積大于10000m3.對于此建筑是否設消火栓,規范未有明確說明。
上海《小型商業用房防火技術規定》3.4.2條:獨立建造的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小型商業用房,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設室內水滅火系統:(1)、建筑貼鄰建造,每幢建筑總體積不超過5000m3 (2)、建筑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兩側門窗間距不小于2m .(3)、進深不大于15m . 筆者曾經就此事與本地消防管理部門商討,得到以下結論:
而這些類型的建筑的消防給水,防火規范未有明確的說明,建設單位往往消防意識淡薄,重經濟效益而漠視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資金。一些設計人員對規范理解錯誤,執行起來標準不一,有的漏設消防給水;有的為了回避責任、通過審查,從嚴執行規范,造成浪費。湖南衡陽八層商住樓特大火災以后,無論建設、設計單位,還是消防主管部門,均對商住樓防火問題產生了足夠的重視。關于商住樓室內消防給水是否需要設置,如何設計,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如何區分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營業廳?
關于商業服務網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修訂版)(以下簡稱《建規》)名詞解釋是: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由此可推斷:單間建筑面積超過300m2商業用房即為商業營業廳。
二、商住樓的防火滅火特點
火災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是熱量的傳播過程,熱對流是引起火災發展的最主要因素(當火災處于發展階段時,熱幅射成為主要的熱傳播形式)。商業網點之間、商業網點與單元式住宅之間、單元式住宅樓單元之間有防火分隔物(墻板)隔開,單元之間沒有空氣流動,因而早期火災發展的條件-熱對流受到絕對限制,火災的蔓延發展范圍受到極大限制,每個單元作為一個天然獨立完整的防火單元,在一定時間里,它有效地阻止了火災的水平方向擴展(向其它單元擴展),所以說單元式商住樓火災水平發展的可能性較小。住宅內一無生產、加工有火災危險性物質,二無儲存危險品,住宅部分的火災危險性較小。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大的是商業網點,因儲存大量的可燃物品,并且有較多的電器照明加工設備。多層商住樓,不僅單元之間有防火分隔物隔開,分戶之間的防火分隔也很完整,因而火災發生、發展的條件較差,而消防滅火的條件較好,即便于消防人員集中力量滅火,將火災消滅或限制在某單元或某一戶內。
三、是否設計消防給水問題
1、某建筑,一層商業網點(每戶一間,約30m2),二層商家宿舍,三-五層單元式住宅,總體積大于10000m3,一層總體積大于5000m3,是否需設消火栓?
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第8.4.1條:下列建筑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筑。
建設單位認為是二層商家宿舍,也是住宅,火災危險性不高于住宅。即使二層也開店,兩層可以作為擴大或展開的一層來考慮,應該是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如果設消火栓,每間都要,太多,實施有困難,并且對于非專業消防人員,設滅火器遠比消火栓實用。但是設計人員堅持:商家很有可能將二層改造成營業場所,本建筑應按綜合樓考慮,設消防給水。最后建設單位咨詢當地消防建審部門,得到與設計人員相同的結論。
2、連家店,二三層,局部四層。一層為門面房,均為4-6米開間、10-12米進深。以上為商家住宅,總體積大于10000m3.對于此建筑是否設消火栓,規范未有明確說明。
上海《小型商業用房防火技術規定》3.4.2條:獨立建造的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小型商業用房,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設室內水滅火系統:(1)、建筑貼鄰建造,每幢建筑總體積不超過5000m3 (2)、建筑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兩側門窗間距不小于2m .(3)、進深不大于15m . 筆者曾經就此事與本地消防管理部門商討,得到以下結論:
本文標簽:多層商住樓消防給水設計探討
* 由于無法獲得聯系方式等原因,本網使用的文字及圖片的作品報酬未能及時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請《多層商住樓消防給水設計探討》相關權利人與機電之家網取得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