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重罰擅自改變建筑風貌行為
日前,三亞市審議通過的《三亞市建筑風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擅自改變建筑風貌,將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適用于三亞城鄉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已建項目的建筑風貌管理。要求建筑風貌應體現地方自然與人文特色,形成與自然環境協調的城市景觀,滿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符合建筑風格、形態、形體組合、色彩、材質、建筑元素和建筑特色7個方面的相關要求。已建建筑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損的,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及時按照原外立面色彩進行涂裝、修復。對于已批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建筑風貌相關圖紙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項目建筑風貌的,應按程序重新報批,即進行專家論證評審、征求有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并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方可變更。未按批準的建筑風貌進行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擅自變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依據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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