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邀請招標,不僅是各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需要認真把握的一個課題,也是廣大采購人包括采購代理機構舉證,說明必須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經常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因采購需求的專業性較強,有意識地向具備一定資信和業績的供應商發出招標邀請書,由被邀請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它是招標采購的另一種法定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相比,邀請招標又具有節省采購時間,降低采購成本、操作相對簡便,促進采購管理等優點,因而被各地普遍采用,但《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又規定,不能用邀請招標來規避公開招標,實施邀請招標須報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因此,如何確定邀請招標,不僅是各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需要認真把握的一個課題,也是廣大采購人包括采購代理機構舉證,說明必須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經常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并且在實際工作中確有許多同志對這個問題還感到很難把握。為此,本文就此發表一些淺見。
確定依據邀請招標確定的依據就是《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的內容。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在實際工作中,這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圍”、“比例過大”又如何理解和掌握呢,依筆者之見:所謂“特殊性”,就是采購人申請的政府采購項目具有特殊性。一種情況是采購項目專業性較強,如環境監測儀器、航空設備、地震預測設備等;第二種情況是生產廠家和供應商不多,就一個省而言只有2~3家或更少;第三種情況是采購量和采購金額都不大,在量上大于詢價采購的數量和金額。如某市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規定,一次采購金額10萬元以下的實行詢價采購,10萬~30萬元的實行邀請招標采購,30萬元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所謂“有限范圍”就是指可以參加招標的投標人數量有限。這種有限又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指提供這種采購項目并具有一定資信和業績的供應商不多;另一方面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建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中,可提供具有這方面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限,一般為7~10家,但不少于4家。所謂“比例過大”是這樣衡量的,就是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花費在各道程序上的費用總和大于或等于實際可能產生的節約額時,就可以認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而應采用邀請招標。
確定方法
綜合不少地區的做法,確定邀請招標的方法主要有三種:1、評估法。就是由專家或專業人士通過評定估算而確定是否能實行邀請招標的一種方法。這也是現實中普通采用的一種方法。其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較熟悉此次采購項目的專家或專業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代表,共同來進行評估,確定采購人申請的采購項目是否具有特殊性,并且是否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若有充分證據能證明此次采購項目具有專業性強、采購需求急、時間緊等特殊性的表現,并且只有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可供選擇,則就可以申請邀請招標。反之,就必須再履行估算程序,即分別估算出本次預計得到的節約額和進行公開招標方式預計發生的費用總額,然后進行比較,若公開招標費用大于節約額或等于節約額,并且經測算采用邀請招標,減去制作公告和發布公告,召開招標會等費用后,確有一定的節約額,則就說明應采用邀請招標,而可不必采用公開招標。
分析法。亦稱比較法。就是逐一與公開招標方式、詢價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方式等其他政府采購方式的法定條件比較而得出須進行邀請招標的一種方法。使用此種方法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在已使用公開招標方式且發生廢標的情況下才使用,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使用這種方法的次數較少。其做法是首先分析廢標后能否再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如有事實證明再舉行第二次招標,會直接影響采購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或單位的正常運行,那就說明可不要再進行公開招標方式,有進行邀請招標的可能。接著就分析能否實行詢價采購方式。如果此次采購項目與詢價采購方式的法定條件,即與“采購的貨物、標準統一、現貨貸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不相符合,則就說明不能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然后再分析,廢標的原因是否合符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法定條件,就是因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的標的而廢標的,倘若不是,則就說明,不能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而只能使用邀請招標方式,相反,就必須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而不能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3、經驗法。就是通過參照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的采購先例而確定采用邀請招標的一種方法。此種方法比較簡單,就是查閱本地區的政府采購檔案或其他地區甚至國外的政府采購信息資料,先看有沒有已采用邀請招標的先例與本次采購項目相同。
注意事項
在確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過程中,我們還必須防止少數人以某些假象來制造“邀請招標”的法定條件,從而達到規避公開招標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購人往往以本單位需求特殊為由,指定購買某種品牌產品,有意無意地排斥具有潛在競爭力的供應商參與競爭,而說明供應商有限,導致只能采取邀請招標。與此相類似的情形,還有以采購項目是才問世的新產品,或是安裝進口設備用的配套設施等等,強調特殊性,為達到邀請招標找理由。
二是防止以保護本地區經濟利益或以促進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為名來代替“有限范圍供應商”。有的地區和部門經常打著保護本地企業的旗號,發布行政命令實施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竭力強調供應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購部門不得不實施邀請招標。
三是防止將招待費用混入公開招標費用,有的集中采購機構,為了“幫助”采購人的申購項目能達到邀請招標的目的,將相互間“你請我,我請你”的招待費也算入預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以形成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事實,從而實現邀請招標。說穿了,上述三種現象不是屬于理解的錯誤,就是巧立名目、強詞奪理,因此,作為采購人來說必須轉變為邀請招標而邀請招標的現念,該實行公開招標就要實行公開招標,切不可為私念所困;作為集中采購機構來說,必須改變圖省事,怕麻煩,一味討好采購人而為其實行邀請招標,對采購項目進行“包裝”的做法。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來說,必須改變浮在紙上,就材料而審材料的作風,必須堅持原則,強化監督,深入實際弄清事實的真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確定的邀請招標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