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招投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產物,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有效手段,是規范市場行為的重要制度,國家通過立法來推行這一制度,足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招投標制度在西方已推行230多年之久,我國僅從改革開放以來方才起步,真正規范運行于2000年招投標法實施后,推行時間較短,存在尚需完善地方,這也是飽受社會詬病的重要原因,諸如經過招投標時間就長、價格就高、招不到好隊伍等說法時有出現。但究其原因,上述說法更多是主觀臆斷。因此,招投標法在規范市場行為方面發揮無可替代作用毋庸置疑。
誤區一:項目經過招投標時間就長
由于項目招標程序是由招投標法規定的,也正是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效率損失,當然,招標所需時間多少存在項目個體差異,而法律制定者又無法精確將其界定,只能給出招標所需社會平均時間。對于技術通用、簡易項目,投標人標書編制就可能低于社會平均時間;對于技術復雜項目,標書編制時間就可能高于社會平均時間。而多數項目屬通用,技術難度不大的,在法定招標時間下就會顯得寬裕,為更高效推進招投標進程,部分地區對此類項目,采用合理價隨機搖號方式確定中標人方法,發包時間得到一定縮短,從而覆蓋了法律法規難以述及的盲區。
誤區二:項目經過招投標價格就高
根據項目不同階段,價格表現為:項目概算價、項目預算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中標價、合同價、送審價和審計決算價。這里所說價格就高是指項目中標價偏高。眾所周知,中標價是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的,而招標控制價是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預算價基礎上合理下浮后得出的,也是建設單位心理預期的上限價。因此,投標人在此限之下報價只要不低于成本標價,建設單位應予認同的,何而談其經過招標價格就高一說。
誤區三:項目經過招投標選不到好隊伍
依項目規模、類型、特點等,由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潛在投標人設定相應資質條件,向社會公開邀請不特定的投標人參與競標,不具備相應資質者無從參與投標,因此,凡是經過招投標確定的中標人一定是符合項目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人。至于說中標人在履約過程中出現不誠信行為,主要由以下情況所致:一是建設單位“意中人”沒有中標,項目實施過程存在建設單位不予配合,有“橫挑鼻子豎挑眼”之嫌;二是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資金準備不足,不能按合同付款進度予以支付,導致投標單位建設熱情不高;三是建設單位對項目管理松散,甚至“瞎子放驢,隨它去了”,中標單位當然不會放棄“偷工減料”之機;四是存在掛靠轉包違法違規行為,但這些行為均系“暗箱操作”,投標過程偽裝得“天衣無縫”,在項目實施過程方才顯現;五是本土相應資質企業較少,域外企業對項目情況不甚了解決,不敢擅自參與投標,為本土企業掛靠或聯合縣外企業投標已成常態。為擴大誠信企業中標機率,部分地區推行“商務+技術+信用”的“三合一”評標法,彰顯誠信得益,失信受損的理念。
如何走出誤區: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主體,其主導思想、準備狀況、服務理念、誠信行為是影響項目造價、推進速度、施工隊伍約束的重要因素,建設單位做好“四要”、“四不要”是項目順利實施的關鍵。即:一是按法律規定,招標前置手續要準備充分,建設單位不要心存雜念;二是招標過程要公平、公正,建設單位不要強加干預;三是標后要強化監管,建設單位不要推卸責任;四是項目要按約付款,建設單位不要失信違約。在建設市場“僧多粥少”情況下,建設單位雖在話語權上享有天然優勢,但應秉承實事求是原則,方是走出誤區的關鍵。
來源:江蘇省泗陽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田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