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基本規定
摘自《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
3基本規定
3.0.1承擔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現場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質量、安全及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本條規定了從事砌體結構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及管理要求,同時考慮施工過程中,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還應有對環境保護的制度和措施,并且要求所制定的管理體系應貫穿于砌體結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
3.0.2砌體結構工程施工所用的設計文件應經審查合格,當需要變更時,應取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提供設計變更文件。
本條對設計文件的有效性進行了規定,對需要變更的部分應由原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供有效的設計變更文件。
3.0.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及新工藝,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和工藝。
本條主要是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在工程中的推廣應用,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擬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或新工藝進行技術論證。為了保證技術論證的權威性,參加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由從事多年與評審項目相關的專家組成。
3.0.4砌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
1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樣復檢;
2各工序按照工藝要求,貫徹自檢、互檢、交接檢的三檢制度,并形成記錄文件;
3加強工程中工序間的交接驗收和隱蔽工程封閉前的質量驗收;各工序的施工應在前一工序驗收合格后進行;
4對于返工的工序,應有返工前后相關內容記錄。
對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當本規范無規定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為了實現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加強各工序間的交接驗收和隱蔽工程的質量驗收,對各個工序中不符合設計和驗收要求的質量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滿足質量驗收要求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為便于追溯,明確責任,各種檢查應形成記錄。
3.0.5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的規定,當不符合時,應及時處理。
對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進行驗收,當不滿足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及《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進行處理后重新驗收。
3.0.6基礎墻的防潮層,如設計無具體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漿加適量的防水劑鋪設,其厚度一般為20mm.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不應采用卷材作基礎墻的水平防潮層。
3.0.7砌體結構施工中,在墻的轉角處及交接處應設置皮數桿,皮數桿的間距不宜大于15m.
實踐證明,皮數桿是保證砌體砌筑質量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墻面平整,砌體水平灰縫平直并厚度一致,避免發生錯縫、錯皮現象,故施工中應堅持使用。
3.0.8砌體的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接。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
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3出檐砌體應按層砌筑,同砌筑層先砌墻身后砌出檐;
4房屋相鄰部分高差較大時,宜先砌筑高度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較小部分。
對挑檐砌筑順序作出規定,是防止挑檐傾翻;對相鄰高差較大部位的砌體砌筑順序作出規定,是考慮該部位可能出現不均勻沉降而引起相鄰墻體的變形。
3.0.9砌完基礎后,應及時雙側回填。如單側回填,應在砌體達到側向承載能力要求后進行。
3.0.10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隨意在墻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多孔磚墻體表面留置水平溝槽,破壞了塊體周邊較薄的實體部分,減少了塊體有效承載截面,影響砌體強度。且在豎直荷載作用下,易造成該部位過大的偏心受力,于砌體承載極為不利。
3.0.11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凈寬度不宜超過1m,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臨時施工洞口頂部應設置過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層挑磚的方法封口,并應預埋水平拉結筋。
9度及以上地震區建筑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囗,限于施工條件,有時難免。但留洞不當,必然削弱墻體的整體性,或造成洞囗砌體變形,影響砌體受力和抗震性能,因此,對留洞位置和補砌要求均作了規定。
3.0.12砌體中的預埋件應作防腐處理。設置在潮濕環境或有化學侵蝕性介質環境中的砌體的鋼筋應采取防腐措施,其防腐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木磚的木紋應與釘子垂直。
3.0.13砌體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等,均應隨時檢查并在砂漿終凝前進行校正。砌筑完基礎或每一樓層后,應校核砌體的軸線和標高。
3.0.14擱置預制梁、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座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采用1∶2.5的水泥砂漿。
3.0.15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中,不得夾有砂漿、塊體碎渣和雜物等。
3.0.16砌筑垂直煙道、通氣孔道等,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隨砌隨提。通氣道、垃圾道等當采用水泥制品時,接縫處外側宜帶有槽口,安裝時除座漿外,尚應采用1∶2水泥砂漿將槽口填封密實。
本條主要考慮到垂直砌筑的煙道、通氣孔等部位,由于施工措施不當,導致砂漿、磚塊等雜物落入其中,影響后期的使用功能,因此提出該要求。對接縫部位的處理提出要求,也是考慮到接縫處應可靠連接和封閉密實。
3.0.17施工腳手眼補砌時,灰縫應填滿砂漿,不得用干磚填塞。
3.0.18砌體結構工程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設在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構造柱或門窗洞口處。相鄰工作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過一個樓層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體臨時間斷處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3.0.19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執行。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B級。
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是針對施工和管理的各項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評價依據,是確保砌體施工質量的基礎,也是衡量施工技術水平的依據。施工中應按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要求實施控制。
3基本規定
3.0.1承擔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現場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質量、安全及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本條規定了從事砌體結構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及管理要求,同時考慮施工過程中,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還應有對環境保護的制度和措施,并且要求所制定的管理體系應貫穿于砌體結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
3.0.2砌體結構工程施工所用的設計文件應經審查合格,當需要變更時,應取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提供設計變更文件。
本條對設計文件的有效性進行了規定,對需要變更的部分應由原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供有效的設計變更文件。
3.0.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及新工藝,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和工藝。
本條主要是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在工程中的推廣應用,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擬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或新工藝進行技術論證。為了保證技術論證的權威性,參加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由從事多年與評審項目相關的專家組成。
3.0.4砌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
1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樣復檢;
2各工序按照工藝要求,貫徹自檢、互檢、交接檢的三檢制度,并形成記錄文件;
3加強工程中工序間的交接驗收和隱蔽工程封閉前的質量驗收;各工序的施工應在前一工序驗收合格后進行;
4對于返工的工序,應有返工前后相關內容記錄。
對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當本規范無規定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為了實現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加強各工序間的交接驗收和隱蔽工程的質量驗收,對各個工序中不符合設計和驗收要求的質量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滿足質量驗收要求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為便于追溯,明確責任,各種檢查應形成記錄。
3.0.5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的規定,當不符合時,應及時處理。
對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進行驗收,當不滿足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及《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進行處理后重新驗收。
3.0.6基礎墻的防潮層,如設計無具體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漿加適量的防水劑鋪設,其厚度一般為20mm.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不應采用卷材作基礎墻的水平防潮層。
3.0.7砌體結構施工中,在墻的轉角處及交接處應設置皮數桿,皮數桿的間距不宜大于15m.
實踐證明,皮數桿是保證砌體砌筑質量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墻面平整,砌體水平灰縫平直并厚度一致,避免發生錯縫、錯皮現象,故施工中應堅持使用。
3.0.8砌體的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接。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
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3出檐砌體應按層砌筑,同砌筑層先砌墻身后砌出檐;
4房屋相鄰部分高差較大時,宜先砌筑高度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較小部分。
對挑檐砌筑順序作出規定,是防止挑檐傾翻;對相鄰高差較大部位的砌體砌筑順序作出規定,是考慮該部位可能出現不均勻沉降而引起相鄰墻體的變形。
3.0.9砌完基礎后,應及時雙側回填。如單側回填,應在砌體達到側向承載能力要求后進行。
3.0.10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隨意在墻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多孔磚墻體表面留置水平溝槽,破壞了塊體周邊較薄的實體部分,減少了塊體有效承載截面,影響砌體強度。且在豎直荷載作用下,易造成該部位過大的偏心受力,于砌體承載極為不利。
3.0.11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凈寬度不宜超過1m,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臨時施工洞口頂部應設置過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層挑磚的方法封口,并應預埋水平拉結筋。
9度及以上地震區建筑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囗,限于施工條件,有時難免。但留洞不當,必然削弱墻體的整體性,或造成洞囗砌體變形,影響砌體受力和抗震性能,因此,對留洞位置和補砌要求均作了規定。
3.0.12砌體中的預埋件應作防腐處理。設置在潮濕環境或有化學侵蝕性介質環境中的砌體的鋼筋應采取防腐措施,其防腐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木磚的木紋應與釘子垂直。
3.0.13砌體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等,均應隨時檢查并在砂漿終凝前進行校正。砌筑完基礎或每一樓層后,應校核砌體的軸線和標高。
3.0.14擱置預制梁、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座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采用1∶2.5的水泥砂漿。
3.0.15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中,不得夾有砂漿、塊體碎渣和雜物等。
3.0.16砌筑垂直煙道、通氣孔道等,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隨砌隨提。通氣道、垃圾道等當采用水泥制品時,接縫處外側宜帶有槽口,安裝時除座漿外,尚應采用1∶2水泥砂漿將槽口填封密實。
本條主要考慮到垂直砌筑的煙道、通氣孔等部位,由于施工措施不當,導致砂漿、磚塊等雜物落入其中,影響后期的使用功能,因此提出該要求。對接縫部位的處理提出要求,也是考慮到接縫處應可靠連接和封閉密實。
3.0.17施工腳手眼補砌時,灰縫應填滿砂漿,不得用干磚填塞。
3.0.18砌體結構工程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設在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構造柱或門窗洞口處。相鄰工作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過一個樓層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體臨時間斷處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3.0.19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執行。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B級。
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是針對施工和管理的各項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評價依據,是確保砌體施工質量的基礎,也是衡量施工技術水平的依據。施工中應按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要求實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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