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開挖,監理重點巡視的五大關(二)
3.1 堆土應避開房屋、圍墻等建(構)筑物墻體,當需靠其墻體堆土時,應依墻體狀況、堆土高度等對墻體進行驗算,確認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檢查井、閘室、地下管道等設施,并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和維護。
3.3 電力架空線路、變壓器等供電設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溝槽旁堆土,堆土距槽邊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 土方運輸穿越橋涵、架空管道、架空線路的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遇電力架空線路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運輸前,應現場踏勘,確認安全。
3.6 土方運輸中,遇機械、車輛、作業人員繁忙和道路較狹窄路段,應設專人指揮交通,確保安全。
3.7 存土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存土場應避開建(構)筑物、圍墻和電力架空線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過地下管道、構筑物的承載能力,且不
得妨礙地下管線和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與維護,不得遮壓和損壞各
類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
(3)存土場不得有積水。
(4)存土場周圍應設護欄,并設安全標志,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
(5)現場應設專人指揮機械、車輛。
3.8 棄土場的堆土應及時整平。作業時尚應遵守本細則第3.7款有關規定。
3.9 自卸汽車運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裝卸土方應設專人指揮。
(2)嚴禁車輛運土時車廂內載人。
(3)車輛在槽、坑邊卸土時,汽車輪胎與槽壁邊緣的距離應
根據運土車輛荷載、土質、槽深和槽壁支護狀況而定,且不得小于1.5m。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
3.10 使用機動翻斗車運土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3.11 使用手推車運土應裝設擋板。
3.12 使用輪胎式裝載機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和非作業人員。
(2)機械行駛時,機上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禁止乘其他人員,
嚴禁鏟斗乘人。
(3)鏟斗不得在駕駛室上方越過。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機配合作業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四、管道交叉處理安全控制要求:
4.1 設計文件未規定管道交叉處理時,應建議設計單位根據管道交叉的實勘資料,對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補充設計。
4.2 管道加固措施應征得管理單位的簽認。重要的管道加固,作業時應邀請管理單位現場監護。
4.3 作業中,嚴禁在加固的管線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拆除吊架前,應邀請管理單位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
被懸吊管道下方支墊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間,應及時回填夯實。
五、溝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 管道胸腔或構筑物肥槽回填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頂部為預制蓋板時,必須待蓋板安裝完成,隱蔽工程驗
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管道或構筑物的預留孔,必須封堵嚴密,并達規定強度。
(3)需閉水試驗的管道,應在閉水試驗完成,確認合格并形成文
件后。
(4)需做水壓試驗的管道,試驗前應將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
回填。
(5)填土前應檢查溝槽、基坑的邊坡,確認邊坡穩定方可回填;
發現有坍塌危險時,必須先進行處理,確認穩定后方可回填。
(6)水池滿水試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7)溝槽、基坑內有積水時,應將積水排除。
5.2 采用降水措施的溝槽、基坑,回填時排降水不得中斷,應保持地下水動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 有支撐的溝槽、基坑,還土時必須保持支撐的安全和穩定。嚴禁砸碰支撐結構。
5.4 管道、管渠兩側和井、室四周應對稱分層回填,還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頂以上50cm范圍內不得用機械碾壓。
5.5 回填時,嚴禁掏洞取土。
5.6 向槽、坑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槽、坑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
5.7 采用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向槽、坑內卸土時,車輛與槽、坑邊的距離應據土質、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車輪應擋掩牢固。
5.8 用手推車向槽、坑內卸土時,槽邊應擋掩牢固,嚴禁撒把倒土。
5.9 采用推土機向槽、坑內送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向溝槽、基坑內推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0 采用裝載機向溝內卸土時,裝載機前輪與槽、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2.0m,輪胎必須擋掩牢固。
5.11 使用蛙式夯實機和振動沖擊夯夯實土方時,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2 使用靜作用壓路機壓實回填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壓路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
(2)機械不得停置于土路邊緣、斜坡上和妨礙交通的地方。
(3)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3 采用重型壓實機械和振動壓路機壓實,或較重的車輛在回填土上行駛時,管道或管渠頂部以上,應有一定厚度的壓實回填上。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檢查井、閘室、地下管道等設施,并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和維護。
3.3 電力架空線路、變壓器等供電設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溝槽旁堆土,堆土距槽邊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 土方運輸穿越橋涵、架空管道、架空線路的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遇電力架空線路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運輸前,應現場踏勘,確認安全。
3.6 土方運輸中,遇機械、車輛、作業人員繁忙和道路較狹窄路段,應設專人指揮交通,確保安全。
3.7 存土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存土場應避開建(構)筑物、圍墻和電力架空線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過地下管道、構筑物的承載能力,且不
得妨礙地下管線和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與維護,不得遮壓和損壞各
類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
(3)存土場不得有積水。
(4)存土場周圍應設護欄,并設安全標志,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
(5)現場應設專人指揮機械、車輛。
3.8 棄土場的堆土應及時整平。作業時尚應遵守本細則第3.7款有關規定。
3.9 自卸汽車運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裝卸土方應設專人指揮。
(2)嚴禁車輛運土時車廂內載人。
(3)車輛在槽、坑邊卸土時,汽車輪胎與槽壁邊緣的距離應
根據運土車輛荷載、土質、槽深和槽壁支護狀況而定,且不得小于1.5m。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
3.10 使用機動翻斗車運土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3.11 使用手推車運土應裝設擋板。
3.12 使用輪胎式裝載機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和非作業人員。
(2)機械行駛時,機上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禁止乘其他人員,
嚴禁鏟斗乘人。
(3)鏟斗不得在駕駛室上方越過。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機配合作業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四、管道交叉處理安全控制要求:
4.1 設計文件未規定管道交叉處理時,應建議設計單位根據管道交叉的實勘資料,對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補充設計。
4.2 管道加固措施應征得管理單位的簽認。重要的管道加固,作業時應邀請管理單位現場監護。
4.3 作業中,嚴禁在加固的管線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拆除吊架前,應邀請管理單位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
被懸吊管道下方支墊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間,應及時回填夯實。
五、溝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 管道胸腔或構筑物肥槽回填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頂部為預制蓋板時,必須待蓋板安裝完成,隱蔽工程驗
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管道或構筑物的預留孔,必須封堵嚴密,并達規定強度。
(3)需閉水試驗的管道,應在閉水試驗完成,確認合格并形成文
件后。
(4)需做水壓試驗的管道,試驗前應將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
回填。
(5)填土前應檢查溝槽、基坑的邊坡,確認邊坡穩定方可回填;
發現有坍塌危險時,必須先進行處理,確認穩定后方可回填。
(6)水池滿水試驗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7)溝槽、基坑內有積水時,應將積水排除。
5.2 采用降水措施的溝槽、基坑,回填時排降水不得中斷,應保持地下水動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 有支撐的溝槽、基坑,還土時必須保持支撐的安全和穩定。嚴禁砸碰支撐結構。
5.4 管道、管渠兩側和井、室四周應對稱分層回填,還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頂以上50cm范圍內不得用機械碾壓。
5.5 回填時,嚴禁掏洞取土。
5.6 向槽、坑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槽、坑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
5.7 采用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向槽、坑內卸土時,車輛與槽、坑邊的距離應據土質、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車輪應擋掩牢固。
5.8 用手推車向槽、坑內卸土時,槽邊應擋掩牢固,嚴禁撒把倒土。
5.9 采用推土機向槽、坑內送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向溝槽、基坑內推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0 采用裝載機向溝內卸土時,裝載機前輪與槽、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2.0m,輪胎必須擋掩牢固。
5.11 使用蛙式夯實機和振動沖擊夯夯實土方時,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2 使用靜作用壓路機壓實回填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壓路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
(2)機械不得停置于土路邊緣、斜坡上和妨礙交通的地方。
(3)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3 采用重型壓實機械和振動壓路機壓實,或較重的車輛在回填土上行駛時,管道或管渠頂部以上,應有一定厚度的壓實回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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